外包装写着活菌数≥2.0亿/g,检测出来几乎为零,法院认定肥料不合格,农户仍须付清13.65万元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农资店只需赔9446.97元。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尽管涉案诺皇牌鱼蛋白有机水溶肥料被法院明确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销售方未被认定构成欺诈、化肥质量瑕疵也未被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化肥货款 136500 元仍需由农户张某杰全额支付,逾期利息与滞纳金照付;销售方仅按司法鉴定认定的 9% 参与度赔偿减产损失 9446.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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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十三万 小柿子减产诉至法院
2024年11月20日,盘山县农户张某杰在凌海市某农资商店赊购化肥,签下《欠款约期合同》,合计136500元,其中含诺皇牌鱼蛋白有机水溶肥料(专用微生物肥)612 桶(单价 105 元,共 64260 元)。合同约定逾期按月息 1% 计息、按货款 1% 支付滞纳金。
据新黄河2026年6月12日报道,销售方为凌海市三台子镇建国农资商店,投资人马某国;张某杰将所购肥料用于17个大棚的“天皇一号”小柿子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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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黄河
还款日过后,货款未结清。农资店起诉追款;张某杰反诉,称诺皇牌鱼蛋白有机水溶肥料专用微生物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减产,索赔141万元,并支出鉴定费3万元。
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2025)辽0781民初995号支持农资店诉请,判令张某杰支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农资店赔偿9446.97元。张某杰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07民终271号于2026年4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注两亿活菌 检测结果几乎为零
据(2026)辽07民终271号判决书,涉案肥料外包装标注“附加营养: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2.0亿/g”。经上海富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FT-20250623167),结果为:
枯草芽孢杆菌含量:0.00007亿/mL
地衣芽孢杆菌含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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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黄河
锦州中院据此认定:“案涉肥料应属不合格产品。”判决同时指出,其余营养成分合格,不合格部分仅为附加的两种菌剂;农资店关于“附加成分不影响整体效用”的抗辩,未被采纳。
新黄河报道还提到两个判决未载明的细节:一是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深圳西德尼肥业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6年4月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包装二维码扫描后跳转至不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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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黄河
致电建国农资投资人马建国,对方回应:二维码跳转色情网站系“曾遭受黑客攻击”;活菌数为零系“液体化肥超过 6 个月,菌没吃的就饿死了”。而芽孢杆菌具休眠抗逆特性,常规储存下数月内完全检不出属极端情形。凌海市三台子镇市监所面对书面不予立案申请,以“涉及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信息”为由拒绝出具。
减产损失74966.35元 农资店只负9%责任,判赔9446.97元
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某杰认可欠款金额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肥料虽有质量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拒绝支付货款于法无据。
张某杰主张农资店构成欺诈,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法院认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销售案涉肥料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项:
项目
结果
张某杰应付货款
136500元
利息
月息1%,自2024年11月20日起
违约金
月息1%,自2024年12月31日起
农资店赔偿
9446.97元
反诉141万元请求
驳回
产品不合格,为何只赔九千多?
法院委托山东正信鉴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要点如下:
减产损失: 17个大棚小柿子总价值97594.35元,扣减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9日前已售22628元,认定减产损失74966.35元。现场勘验未见柿子苗大面积死亡。
参与度拆分: 种子与品种30%、人为管理25%、土壤条件25%、案涉化肥15%、其他因素5%。在化肥因素内,用量过大占40%、菌剂含量不达标占60%。
最终计算: 化肥责任 = 15% × 60% = 9%
赔偿金额: (74966.35元 + 30000元鉴定费)× 9% = 9446.97元
针对山东正信的计算结果,张某杰委托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中科认证技术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认证”)进行专业质证,意见函直指该报告多处逻辑难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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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新黄河
针对“化肥用量过大”的指控,中科认证结合实际种植数据出具的意见显示,山东正信采信了农户自述的“一亩地用一桶(10kg)”。但张某杰单栋大棚面积实为两亩半,单次用量两桶(20L),折合实际用量约为8L/亩,该用量完全处于涉案化肥外包装标明的“5-10L/亩/次”指导区间内。中科认证认为,即便包装标识存在误导,责任也应归因于标识不合规,将其归咎于农户操作有失偏颇。
在“多因一果”的框架下,控制变量分析同样引发质疑。中科认证提出,山东正信的勘验报告自身记录了一条关键信息,即张某杰停用案涉化肥、更换其他品牌肥料后,作物迅速“长势旺盛,果实饱满”。中科认证认为,鉴定报告既记录了更换肥料后作物长势改善的客观事实,又将种子、土壤和管理因素合计认定承担80%的减产责任,两者之间存在进一步解释空间。
在标准适用层面,山东正信在评判人为管理与土壤条件责任时,直接援引了《盐碱地樱桃番茄温室长季节栽培技术规程》。中科认证认为,鉴定机构在未对涉案农田进行土壤盐碱度实测的情况下套用该特定标准,存在标准适用不当之嫌。
类似案件里 胜负形势各有不同
化肥不合格,农户能不能据此拒付尾款?各地法院的答案并不一致。关键往往不在“产品有没有问题”,而在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欺诈、减产与肥料之间有没有足够证据——至于减产赔多少,反而是另一场更难打的仗。
能退钱、甚至拿到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发布的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中,敬某购买钾肥99吨、支付货款435600元,检测发现有效成分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包装袋标注硫酸钾≥51%,实测氧化钾仅27%)。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四川巴中的孙某文、刘某春案则走了一条不同路径。两人无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涉案货值7.3万余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确认: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
质量问题坐实,但减产因果说不清的情形(部分):
山东禹城,禹城市鲁化化肥有限公司诉武田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化肥存在质量瑕疵,但武田合作社未能充分证明减产与肥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退还货款13680元,并支付两倍赔偿——货款层面有了着落,减产损失则未获全额支持。
广西灌阳县毛永桂案中,其所购肥料经检测有机质等指标不合格,但法院认为,果树受损与施用该肥料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相关减产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纠纷主要停留在货款退还或扣减层面。
江西鄱阳熊某案更具代表性。2008年,熊某向汪某赊购复合肥、尿素共计8580元,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汪某起诉追款,双方调解扣减货款3500元,熊某支付余款5080元。此后熊某另诉减产损失25920元,因水稻已收割、无法鉴定减产数量,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
对农户而言,证明肥料不合格,不等于证明可以拒付货款;证明减产,更不等于证明可以抵扣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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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整理自农财网、新黄河、判决书、各地公开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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