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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事实
1. 当事人陈秀凤以“鹅腿阿姨”名号在北京清北人等高校周边经营十余年,主打16元/只“烤鹅腿”,组建20余个学生团购微信群,日均销售200余份,累计订单过万;后期单独标注正宗鹅腿售价30元/只,形成明显价差。
2. 被举报后自行在社群承认:长期售卖的16元产品原材料实际为鸭腿,自述早年曾售卖真鹅腿,后因货源问题替换为鸭腿,但长期未向消费者公示原料变更,放任“鹅腿”的商业认知持续传播牟利。
3. 核心行为定性:以低价值鸭腿冒充高价值鹅腿对外销售,利用固有网红名号隐瞒原料真相,属于食品经营中典型的“以假充真、掺杂掺假”行为 。
二、核心涉嫌罪名:《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以此逐级升格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二)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1. 实销金额累计≥5万元,直接刑事立案;
2. 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5万元,以本罪未遂立案追诉;
3. 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跨多年经营全部合并核算)。
补充:若鸭腿本身存在检疫不合格、变质等问题,还可同时触发《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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