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公开信息,浙江杭州的王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欲出售名下房产,首先向长期租客李先生提出以190万元的价格出售,但李先生认为价格过高,未明确表示购买。王女士多次催促后,李先生仍未回应,王女士遂以17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李先生得知后,以王女士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20万元差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出售房产前已履行通知义务,给予李先生合理时间考虑,但李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购买意愿,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王女士以更低价格出售房产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房价波动属市场正常现象,李先生的索赔请求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此案例提醒,租客的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且需及时明确表态;房东在出售房产时应保留通知证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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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麓山 二审:文心 三审:流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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