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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张天祁
责编 | 李珊珊
你能想象吗,一位研究生竟然套取1400多万科研经费。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5月披露的一份裁决书,给出了这起科研经费诈骗案的细节。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案件发生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系统,直接当事人柴某某案发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这位1992年出生的年轻人,攻读外科学硕士、博士学位的五年期间,通过虚构科研实验、虚开试剂耗材发票、冒签医生姓名等方式,持续从所在医院套取科研经费,累计金额达1426.8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在中国学术界,科研经费腐败案并不罕见。但过去的涉案者,多是手握项目审批权的课题负责人或行政领导——他们的作案空间,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本身提供。
二审判决书未提及柴某某的导师,套取1400多万科研经费的罪责落在了柴某某身上。如果没有其他隐情,此案的不寻常之处在于,柴某某没有任何经费审批权,只是以研究生身份参与导师团队的报销事务,却得以在五年间套取逾千万元而未被察觉。这一案例所暴露的,已不只是个人的道德失守,更是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在制度设计与日常执行层面的深层漏洞。
5年里,1426万元科研经费是怎样被套取的
判决书显示,2018年至2023年间,柴某某攻读外科学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加入导师科研团队,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事务。这一职务安排,给了他接触财务流程的机会。
在没有开展任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柴某某通过陈某禹、魏某峰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的发票。他同时冒签某某医院多名医生的姓名,将伪造材料提交医院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医院将报销款项转入陈某禹、魏某峰实际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康恒实验器材经营部等公司银行账户后,开票公司扣除约定的10%手续费,将剩余资金转入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银行账户,最终由柴某某支配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认定被套取的科研经费,并不是一次性的大额转移,而是在长达五年的周期内通过重复报销逐步累积形成的资金规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使用了“多次实施诈骗”的表述。
也就是说,这条由虚开发票、冒签姓名、关联账户三个环节构成的链条,在五年间平稳运转。如果柴某某凭一己之力套取1400多万科研经费,从他的导师到负责审核报销的医院财务部门,整个医院竟然无人察觉异常?医院内部层层签字与审核,全都形同虚设,无法阻止一个研究生通过并不复杂的方式套取经费?
判决书未披露柴某某具体工作于福建医科大学哪家附属医院,但透露被害单位委托人为杨大文。公开信息显示,杨大文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党办主任。而这家医院的党委书记陈良万,今年4月还入选了福建省“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拟推荐对象”。
而福建医科大学2023年6月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中,确有一位姓柴的年轻人。这位柴姓的年轻人,与其导师,以及下文提及的田某月还有共同署名的专利。
判决书中并未详述其他案发契机,仅表述为:“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柴被刑事拘留,10月被执行逮捕。根据判决书,案发后,柴向医院退出款项524余万元。此外,田某月名下分别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和福州市仓山区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
2025年12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902余万元,以查封的房产处置后所得的属于被告人部分予以抵扣。
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涵盖四点:其一,已用于完成课题的300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剔除,立案前退回的524万元也应核减;其二,冒签他人姓名并非刻意欺骗,“多次诈骗”的认定不妥;其三,其系在校学生,应更多从轻;其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六至八年,原判偏重。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研经费腐败并非孤例,行政领导占比高
用并不高明的手法套取科研经费,在中国科研腐败的历史上不乏先例。
一项2024年的研究通过检索各裁判文书相关数据库,获得了“涉科研经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199份。
这些案件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行政人员直接挪用或伙同他人侵吞经费,二是非科研人员冒充科研人员身份诈骗,三是科研人员所进行的“涉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犯罪。第三类的占比最高,有80例。
至于套取科研经费的手段,科研人员往往采用虚假发票、虚构合同、虚造账目等手段,在上述80例案件中分别占到约57%、28%和25%[1]。
另一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选取了2014年至2022年间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发生的14起科研经费腐败案例,简单勾勒了犯罪者的画像。研究显示,犯罪者平均年龄50.1岁,其中50-60岁的人占近60%。
许多犯罪者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校长),控制着资源分配。在14起科研经费贪污案件中,11起案件的涉案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在23名涉案人员中,14人担任领导职务其中3人担任校级领导职务,7人担任大学院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副主任)等职务[2]。
科研经费腐败案中,浙大陈英旭案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深远的案件之一。案发前陈英旭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是水环境治理领域的权威专家。
2008年,他主持承接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苕溪课题。该课题所属的“水专项”是当时中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苕溪课题总经费3.135亿元,国家拨付经费逾1亿元。然而,这位手握重金的课题总负责人,将自己的两家关联公司以“外协单位”名义列入课题,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陈英旭的博士生。
之后,他授意学生以公司名义虚开发票、编造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专项科研经费套取变现。2014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认定贪污数额为945万余元[3]。
2013年10月11日,时任科技部部长万钢曾公开表示“愤怒”与“痛心”,认为经费甚至出现了“恶性问题”。他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未点名地提到了这个例证,“一位知名的环境领域专家”“违法违纪,犯了错误”[4]。
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套取经费的手段更加简单。宋茂强系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存折,以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将68万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经费据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5]。
山东大学刘兆平案则以十三年的重刑引人注目。刘兆平曾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法院在2015年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指使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余万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扣除40%的科研酬金,刘兆平实际骗取公款341万余元[6]。
2020年之后,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仍然时有曝光。
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7月官方通报,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于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145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7]。
2025年4月,《法治日报》报道,江苏省某高校计软学院院长孙某,利用担任院长和深度国际化试点工作组组长的双重身份,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和客座研究员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经费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8]。
综合这些案件,若干规律性特征清晰可辨。从作案手法看,高度雷同——虚开发票、虚列劳务费、虚假合同、虚构采购,这种相似性本身说明,这套操作已在相关圈子内形成某种心照不宣的惯例。
从犯罪主体看,传统的犯罪主体高度集中于课题负责人,因为他们身处资源分配的核心位置,凭借职务权力直接掌控经费流向,作案空间由权力结构本身提供。而福建医科大学柴某某案件中,柴某某并非课题负责人,而是作为经办人员,以研究生身份嵌入报销流程,利用的不是权力,而是制度漏洞与监管盲区。
柴某某案件如果没有其他隐情,意味着科研经费的风险敞口,已不再局限于行政领导或课题负责人,而是延伸至整个经费运转链条的每一个经手环节。一个没有任何经费审批权的在读研究生,仅凭接触财务流程的机会,便得以在五年间套取逾千万,这对现行管理体系提出了更深层的追问。
科研经费套取频发的背后
科研经费套取频发的背后,暴露出科研经费管理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度和运作中的不合理之处,也在不断催生新的灰色操作空间。
前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认为,科研经费腐败犯罪不能只归咎于犯罪者,而是资助方、受托机构以及受资助者三方因素交织产生的问题,作者称之为“机会三角”。
首先,资助方与科研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断裂和监管真空,导致经费拨付后缺乏持续的实质性跟踪;其次,作为受托机构的高校往往采取“重立项、轻管理”的态度,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财务报销审核不严,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尽管审计原本是科研经费监管中最关键的一环,许多案件也确实最早通过专项审计暴露出来。例如,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就是国家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在审计国家“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资金时发现的问题。
但相比每年数以万计的科研项目,真正能够进入专项审计和深度核查范围的课题仍然有限。2018年至2019年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山东、上海、广西三地49家依托单位的707个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要资助数万项目。这样的审计规模,仍难覆盖庞杂的科研经费体系。
监管乏力,受资助者又面对复杂的内外压力与机会诱惑,同时项目负责人还掌握着过大的权力,能够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合同、关联交易或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款私有化并且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威,威胁组内的成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不少科研人员也有苦衷。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但预算的规定死板。在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中,课题执行期本来有整整两年,但经费实际到账的时候已经只剩四个月。宋茂强事后交代最初他只是为了把经费花完不被收回,才选择了违规的手段,以不同身份冒领了资金。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原副院长李燕萍教授曾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访谈时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需要这笔投入[9]。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在开篇明确承认:科研经费管理“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当年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则指出,“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甄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的移交追究违规责任,促进科研经费有效、科学管理”。
合规报销的方式过细过严,也导致了大量灰色地带的产生,一套约定俗成的变通方式逐渐发展成型。研究人员用其他项目的结余经费垫付新项目的开支,以购买耗材的发票冲抵无法开票的实际支出,让学生以不同身份冒领劳务费再交给导师。
最初,这些做法往往只是为了让科研能够继续推进,但长期积累之后,却也不断侵蚀正式制度的边界。柴某某案中虚开发票、冒签姓名、转移资金的行为,已远超“经费使用不规范、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
这种灰色空间,对普通青年教师而言,意味着越来越繁琐而高风险的报销过程。但对一些掌握资源与权力的研究者来说,却反而提供了更大的操作余地,也使得真正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柴某某案中那些虚开发票、收取10%手续费的“外协公司”,就是在这种土壤下的畸形产物。科研人员需要报销但拿不到合规票据,于是有人虚开发票。随着时间推移,开发票逐渐从科研经费运作的补丁,演变为一门稳定运转的灰色生意,最终成为套取经费的犯罪工具。
参考文献:
- [1] 康文凯.我国“涉科研经费”刑事案件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80例裁判文书为例.Doctoral dissertation,山东师范大学.
- [2]Peng, X., Gong, M., & Li, R. (2025). Mapping research grant corruption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Beij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Discourse, 10(2), 305-331.
- [3]仇飞. (2014).科研经费贪污挪用黑洞:找发票虚假报销套经费.法治周末.
- [4]崔筝. (2013年).万钢痛批科研腐败:感到错愕、愤怒.财新网.
- [5]张雷. (2014).北邮软件学院原院长冒领科研经费68万.法制晚报.
- [6]教育部. (2014).教育部专项检查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 [7]上海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5).关于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问题的通报.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
- [8]罗莎莎,沈娟, &周心怡. (2025). “学术大佬”套取科研经费上千万元获刑.法治日报
- [9]肖岚,朱彩云, &何林璘. (2017年).科研经费乱象:判决书里的“科研经费”犯罪.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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