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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樊某1的户籍在涉案公房内,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樊某丽、樊某荣、樊某宏系孙某的子女,孙某系上海市黄浦区新闸路X号公房的承租人,于征收前去世。涉案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多达十二人。征收补偿利益合计约 393 万元,包括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和货币补偿款。
吴某烁虽在涉案房屋内报出生,但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法院认定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樊某宏方在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从未居住,法院同样认定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樊某1虽主张自 1994 年起居住涉案房屋直至征收,但 1993 年成都北路 973 号公房被拆迁时,樊某1 是安置人员之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樊某1 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樊某1 之女郁某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当由其母亲樊某1 保障,而樊某1 非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郁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郁某亦不属于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
樊某环虽主张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征收,但早在 2005 年已与樊某荣离婚,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居住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十二名户籍在册人员中,仅有樊某丽、樊某荣、樊X、邱某璋四人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其余八人,户口在册,却分不到一分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在征收补偿纠纷中反复出现的核心问题:户口在册,是否就意味着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高院在相关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户口要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该人员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这是第一道门槛。
第二,居住要件。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这条规定过滤掉了大量仅将户口挂靠在涉案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
第三,无房要件。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中"其他住房"包括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自行购买的商品房等。
三个要件中,户口要件最容易判断,而无房要件的认定也相对有据可查。实务中争议最大、认定最复杂的,是"实际居住"要件。
一个人户口在涉案房屋,但他处有房,或者从未居住过,或者居住时间不够一年——这些情形在征收补偿纠纷中极为常见。上海法院对此的裁判态度是明确的: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结合我们"旧改征收律师"团队办理的大量案件,以下六种情形是征收补偿纠纷中最常见的空挂户口争议场景。
场景 1:户口迁入后从未居住
当事人因家庭安排将户籍迁入涉案公房,但从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这种情况在征收纠纷中最为典型,法院的认定也最为统一: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场景 2:户口迁入后短期居住后搬离
当事人户籍迁入后曾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居住时间不满一年即搬离,之后未再返回居住。法院通常会审查其实际居住的天数是否满足"一年以上"的要求,不满足的,同样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场景 3:未成年时报户口,成年后从未居住
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随父母报入涉案房屋户籍,但成年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内居住。法院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附随于其监护人,若其监护人非涉案房屋同住人,且当事人成年后未实际居住,则不能仅凭未成年时报户口的事实被认定为同住人。
前述案例中的吴某烁即属此情形:虽在涉案房屋报出生,但未能证明实际居住,法院不予认定。
场景 4: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户籍迁入但未居住
知青退休后将户籍按政策迁回上海,或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后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但本人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这种情形需要区分处理:如果知青回沪后确实居住在涉案房屋且满一年以上,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果仅迁户口而未实际居住,则仍属于空挂户口。
场景 5:离婚后户籍留在原处但已搬离
夫妻离婚后,一方将户籍保留在前配偶承租的公房内,但实际已搬离该房屋并在他处居住。离婚后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的一方,即便户籍仍在册,也不符合同住人的"实际居住"要件。
前述案例中的樊某环即属此情形:2005 年与樊某荣离婚后未居住涉案房屋,法院不予认定。
场景 6:承租人变更后原户籍人员未居住
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原承租人家庭中的部分人员户籍仍留在涉案房屋内,但未继续实际居住。这些人员同样面临空挂户口的认定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六种场景的判断核心标准是一致的: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形式上的户口在册,不足以构成同住人的认定依据。
我们"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空挂户口在征收补偿纠纷中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户口在册不等于同住人,空挂户口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上海各级法院对此的裁判规则已趋于统一,因空挂户口主张分割补偿款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极为少见。
从诉讼策略角度看,空挂户口当事人如果仅凭户籍在册的事实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败诉风险极高。而实际居住人面临空挂户口当事人的分割主张时,也应积极收集和固定居住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于我们团队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五条建议:
(1)征收前做同住人资格预检。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尽早厘清自身的同住人资格。重点核查三项内容:户籍是否在册、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本市是否有其他住房或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对于空挂户口人员,应当有合理的权益预期。
(2)实际居住人提前固化居住证据。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的同住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和收集能够证明居住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缴费凭证、快递收件地址、社区居住证明、邻居证人证言、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分割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
(3)空挂户主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根据上海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趋势,空挂户口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败诉率较高。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前,建议充分评估自身的证据情况和法院可能作出的认定结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4)家庭内部协商优先。征收补偿金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家庭成员之间因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建议各方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先行协商。诉讼不仅产生经济成本,还会对家庭关系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
(5)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属于民行交叉的专业领域,涉及公房管理制度、征收补偿政策、共有物分割规则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适用。在纠纷复杂、金额较大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建议尽早委托熟悉征收补偿领域的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人物均已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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