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们,大家好。
5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涉及未成年名誉权纠纷的参考案件。邻里纠纷,竟闹上法院,最终判赔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这到底是小题大做,还是维护正义?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重庆渝北这起引发热议的“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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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等媒体报道,这起案件的当事双方,是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两个家庭:9岁男孩陈某的父亲,和12岁女孩的家长刘某。
案件的起因很简单:9岁男孩小陈看到楼下停着一辆自行车,出于好奇与贪玩便骑走了。男孩奶奶发现这不是自家的车后,当场批评了他,并责令他将车辆“放回原处”。孩子害怕挨骂,慌乱中把车放在了同小区的6幢楼下,便回了家。
这一骑,引来了对方家长长达数日的“围剿”。
当晚,女孩家人刘某到陈某家找寻遗失的自行车,双方遂发生纠纷,刘某报警后调解未果。刘某转向网络,连续多日在业主群、朋友圈中发起了一场对孩子的公开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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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榜同行时#句句侮辱性极强的话,在几百人的群里疯狂刷屏:“偷儿”、“你就是个小偷”、“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甚至威胁“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最可怕的是,他还把孩子家门牌号也公之于众。
想像一下,一个小区的叔叔阿姨、邻居同学,都议论这孩子是小偷,而他才只有9岁。
眼看事态失控,男孩的父亲只得将刘某告上法庭。而面对起诉,刘某或许认为,自己的女儿确实是“受害者”,在网络发声维权是天经地义。
可法律的黑与白,从不以个人的对错感知为依据。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的言论已对未成年人陈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刘某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7000元。
对此,法院也在裁判书中给出了关键定性:
法律不纵容“以错纠错”。法院认可孩子骑走自行车确有不妥之处,但这绝不应是“受害者”过度报复的理由。
儿童的“无知”不是护身符,却是成年人“知止”的镜子。法院明确指出,批评教育必须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注意方式方法。更何况民警已经明确告知其注意言行,刘某依然选择用网络暴力来宣泄,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判决公布后,评论区吵翻了天:
不少网友支持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犯错可以教育,但不能动用“网络私刑”。“小孩子贪玩骑一下车,况且已经还回去了,凭什么受到全网公审?”“曝光门牌号太恶毒了,这跟教唆网暴有什么区别?”“骂别人‘猪狗不如’,这下自己赔了钱又丢了人,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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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同样出现了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男孩行为属于“偷窃”。“错了就是错了,跟年龄有什么关系?”“不就是偷吗?批评两句怎么了,搞得好像孩子受委屈了一样”“9岁,已经不小了,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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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如今为孩子“打抱不平”而怒斥“小题大做”的家长,请换个角度想一想:当一个成年人在几百人的社群里,对着一个9岁的孩子喷出这些不堪入目的词汇时,这并不是“口头教育”,而是在用最恶毒的方式,摧毁一个未成年人的人格与自信。
同时,那些以年龄为由为孩子“开脱”的家长,同样应当反思:让一个9岁的孩子明白“征得同意”、“物归原主”,难道不正是最基本的家教吗?此次维权成功不等于孩子的行为本身没有错。忽视这一点,错失的反而是让孩子建立物权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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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情绪,孩子或许不懂;但法律的代价,他们迟早会懂。如果真心觉得自家孩子委屈,那就用行动教会她真正的维权: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挥舞键盘“捅马蜂窝”。
更何况,我们自己在业主群里,又是否也是那个动辄就问候他人全家的暴躁网友?
如果情绪压倒了理性,法律就会来理你。网络世界,谁也别想当着“隐形正义使者”。网络不是垃圾场,业主群也不是发泄情绪的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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