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就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一审判决结果让上诉人公司不满,二审能否反转局面?关键证据又能否锁定付款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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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分别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两笔款项是否已支付给被上诉人杨X?
拆解争议点
法院查明的事实:通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已支付。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银行明细清晰显示了款项的流转情况,能够证明这两笔款项确实支付到了杨X账户。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银行转账记录是重要的付款证据,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到工程款支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合同签订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时间、金额等细节。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积极与对方沟通,避免损失扩大。
结尾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二审实现反转,关键证据锁定了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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