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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3期】
红色旅游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推动文旅融合与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保护旅客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护航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随着红色旅游持续升温,景区内饲养动物的管理问题,也成为检验旅游安全与法律责任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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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期,汝城法院审结的一起发生在红色旅游景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为法治宣传的鲜活教材。游客小张及同事至某村红色旅游景区为第二天带学员进行研学活动做线路踩点工作,附近村民老李饲养的一条犬只没拴好,在老李外出劳作时,该犬只独自到处乱逛偶遇小张并毫无征兆的将小张咬伤。事发后,当地村委及派出所迅速介入,对伤人犬只采取恰当措施,并对当地饲养犬只的管理问题进一步规范要求。后小张与老李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小张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老李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
法官说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官向公众发出三点提醒:
一、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红色旅游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安全、有序、法治的良好环境。汝城法院将持续推进“身边案例”转化为“法治教材”,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筑牢红色景区游客权益保护屏障,让每一位踏上红色热土的游客都能安心游、放心游、舒心游。
「供 稿」肖慧恣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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