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老夫妻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了一套虹口70多平方米的房子。三个儿子,手心手背都是肉,老两口心里早就有本账,可谁能想到,这本账到了最后,差点成了一笔糊涂账,甚至让三个亲兄弟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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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从2014年说起。那时候,大儿媳妇跟刘老伯提了个建议:爸妈,你们这房子,要是等百年之后再过户,得交不少遗产税。不如趁现在,把房子过户给大孙子,一来能避税,二来也算是提前把财产留给孙辈了
刘老伯一听,觉得有道理。他跟老伴商量了一下,又找了老二、老三两家通气。两个弟弟当时也没二话,觉得大哥家出的主意不错,一家人和气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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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2014年6月,刘老伯走了一个完整的房屋买卖流程,把这套房子以151万的价格“卖”给了大孙子。合同签了,名字改了,房产证上变成了大孙子的名字
但有一点,老两口一分钱都没收
房子还是老两口住着,水电费、物业费全是他们自己交。大孙子从没来住过,也从没提过给钱的事。这套房子,从实质上说,跟过户前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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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书面说明:房子卖了,三兄弟按比例分
老两口虽然把房子过了户,但心里其实一直不踏实。毕竟房子是一辈子的积蓄,他们不想因为这次操作,让三个儿子之间生出嫌隙
为了把话说清楚,刘老伯和老伴多次口头交代,还专门写了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得明明白白:当年把房子过户给大孙子,纯粹是为了避开遗产税,不是真的要把房子送给孙子。房子本质上还是老两口的。等将来这套房子卖掉了,卖房款这样分,老大拿40%,老二和老三各拿30%。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老两口以为话说到这个份上,大儿子一家肯定会守信。毕竟都是亲兄弟,总不能为了一套房子撕破脸吧
不料,2018年,刘老伯去世。2023年,老伴也走了
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后,老二和老三想着,按父母的遗愿,把房子卖了,把钱分了,这事就了了
可他们去找大哥商量的时候,大哥那边迟迟不给答复。不提分房子,不提卖房子,就那么拖着
没过多久,老二老三发现,老人生前住的那套房子,门锁被换了。新钥匙只有大哥一家有
这下老二老三火了。这不是明摆着要把房子独吞吗?
两人一纸诉状,把大侄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老人留下的书面说明,分割这套房子的价值
一审:房子已经给了,就是赠与
法庭上,老二老三的态度很明确:当年爸妈把房子过户给大侄子,只是为了避税,不是真心要把房子送出去。而且爸妈活着的时候,一直自己住着这套房子,所有费用都是自己交的。爸妈后来的书面说明也清楚写着,卖房款要按比例分。所以,当年的买卖合同应该不算数
大侄子那边则很干脆:房子是爷爷给我的,已经合法过户到我名下了。房子就是我的财产,爷爷后来写的那些话,不算数
案子先是走了仲裁。仲裁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合法有效。房子既然已经过户给了大孙子,那就是大孙子的了。老人后来的说明,不能推翻已经完成的产权转移
接着到了一审。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虽然走的是买卖合同,但这么多年老人从来没有要过那151万的房款,这就等于实际上是把房子赠与给了大孙子。驳回老二老三的请求
老二老三不服,接着上诉
二审改判:没证据说老人要赠与,房款算遗产
二审法院仔细看了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后,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
最关键的一点是:从头到尾,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老人明确表示过要把这套房子送给大孙子
老两口写的书面说明,说的恰恰是相反的意思——过户只是为了避税,房子本质上还是老人的,卖房款要三个儿子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要成立,必须赠与人自己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在这个案子里,老人不仅没有说过要送给大孙子,反而一再强调不是赠与
那这套房子到底是什么性质?二审法院的看法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签的,合法有效。既然签了买卖合同,那大孙子作为买方,就得按合同约定的151万支付购房款。这笔购房款,其实是老人名下的一笔债权。老人去世后,这笔债权就成了他们的遗产。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大孙子主张支付各自应得的份额
按照老人遗嘱中说的分配比例,老大40%,老二30%,老三30%。折算下来,大孙子应当向老二和老三各支付503300元
二审据此改判
其实二审的判决其实很聪明。它没有直接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没有强行把已经过户的房子再要回来
而是换了一个角度,你把房子拿走了,行,但你得按合同给钱。这笔钱是老人的遗产,按老人的遗嘱分。既尊重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尊重了老人的真实意愿。这个结果,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站得住脚
最后说一句,房子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套房子,几百万的事,值得让三个亲兄弟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吗?这个问题,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但从这个案子来看,至少大儿子一家,替所有人做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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