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发布 2026 年 3 月环境行政处罚公示,曲阜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排放多项指标严重超标,被依法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市属国企山东公用水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企业承担着曲阜市主城区及周边片区污水处理的公共服务职能,其旗下两座污水处理厂的稳定合规运行,直接关系区域水环境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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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超标排放问题性质突出、情节典型。监测数据显示,2026 年 1 月 10 日,该厂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达 15.1mg/L,超标 4.03 倍;总磷 1.22mg/L,超标 3.07 倍;总氮 21.5mg/L,超标 0.79 倍;1 月 11 日总磷指标仍超标 0.72 倍,属于持续性超标排放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 20 万元罚款决定,该金额处于法定处罚下限(20 万元)。
对比国内同类污水处理超标案例,此次处罚力度明显偏轻,引发公众对国企环保监管有效性的质疑。此前,滦南县清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被罚 75 万元,剑川县污水处理公司超标被罚 17.3 万元且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拘留,多地对同类违法行为均采取 “高额罚款 + 追责到人” 的从严处置标准。国企本应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标杆,承担比普通企业更高的环保责任与社会责任,而曲阜公用水务作为区域污水处理核心主体,出现持续性、多指标严重超标,且处罚未体现与公共服务职能匹配的惩戒力度,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深究问题根源,暴露出涉事企业及上级单位在环保管理中的多重短板。其一,内部环保监管体系形同虚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未被及时发现、预警与整改,日常运维管理流于形式;其二,上级公司山东公用水务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监管缺位,未建立常态化环保督查与隐患排查机制,主体责任传导层层递减;其三,企业合规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将公共服务职能异化为 “宽松免责” 的特权,忽视水环境安全底线。
生态环境部门采用 “非现场执法 + 精准溯源” 的监管模式,是提升执法效能、压实企业责任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但守护水环境安全,关键在于企业主动履责、源头治理。作为公共服务类国企,更应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摒弃 “重生产、轻环保” 的错误认知,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管,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推动环保管理从 “被动整改” 向 “主动治污” 根本性转变,切实扛起国企环保主体责任。
水环境安全是民生之基、生态之要,容不得丝毫松懈与侥幸。针对此次暴露的问题,不仅需要涉事企业深刻整改、举一反三,更需监管部门强化对国企环保执法的刚性约束,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杜绝 “选择性执法”“宽松化处罚”,同时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压实上级单位连带责任,确保环保责任层层落实、闭环管理。唯有企业自律、监管从严、社会共治同向发力,才能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守护好群众身边的碧水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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