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还债,如何追加执行抽逃出资的股东?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被执行,能不能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核心裁判规则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需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2024年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举证责任上,债权人需先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合理怀疑证据,此后由股东举证证明资金转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一、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是启动追加程序的前提条件。只有当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等全部财产都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甚至案件已经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债权人才有权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本身还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不能直接追加股东,避免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
(二)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出资款项转出;2、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比如将款项转给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无真实交易背景;3、实缴出资后短期内无正当理由大额转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4、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变相抽回出资。
二、追加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这类追加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的要点。根据当前的司法裁判规则,债权人并不需要一开始就拿出完整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能够让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即可。
比如,债权人可以提供公司的银行流水,证明股东实缴出资后很短时间内就将大额款项转出,或者提供工商内档、财务报表的初步线索。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股东身上,股东需要举证证明该笔资金的转出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合法的借款或者其他正当的经营用途,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对应的合同、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转出的合理性,法院就会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三、追加后的责任范围: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
很多债权人会误以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就要替公司偿还全部的债务,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只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抽逃了200万元的出资,那么他最多只需要承担200万元加上相应利息的责任,就算公司的债务有500万元,超出抽逃范围的部分,股东不需要承担。这也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制度,只是让股东为其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在这类执行追加案件中,债权人最关键的卡点往往是证据的收集。很多当事人拿到终本裁定后,不知道如何去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也不知道如何初步举证股东的抽逃行为,导致错过了追加的最佳时机。同时,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典型条款指引》一书中也提到,对于这类风险,企业其实可以在设立之初就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预防,比如约定大额资金转出的股东会审批流程,避免股东随意操控公司资金抽逃出资,从源头降低后续的纠纷风险。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因拖欠上游供应商的货款310万元被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贸易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3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供应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院经过多方查询,发现该贸易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或车辆,最终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供应商不甘心,委托律师调取了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张某、刘某在三个月前刚刚完成了400万元的实缴出资,但是在出资到账后的第二天,就将其中32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转入了张某的个人账户。此后该笔款项一直没有转回公司账户,公司也没有向张某收取过任何利息。
供应商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刘某为被执行人。两名股东辩称该笔款项是公司向张某的借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但二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也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了公司的经营,更无法说明为何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都没有向张某主张过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两名股东在实缴出资后次日就将大额资金转出,且无法证明该转出行为具有真实合法的基础,已经构成抽逃出资。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张某、刘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分别在抽逃出资200万元、12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您也遇到了公司执行不能的困境,不确定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不知道如何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公司法律师进行咨询,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胜诉权益,避免拿到判决却无法兑现的尴尬局面。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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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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