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近日,邛崃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家中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未拴绳突然冲出家门,将一名七旬老人扑倒致十级伤残,狗主人蒲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4.78万元。
2025年9月12日清晨,70余岁的余某老人途经邛崃市钱江凤凰城东二区时,因蒲某出门扔垃圾未将房门关紧,其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大型阿拉斯加犬突然从门内冲出,将正在缓慢行走的余某扑倒在地,致余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治疗及后续鉴定,余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受害者余某遂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案件受理后,审判团队迅速查阅证据材料、调取小区监控视频,确认狗主人虽平时管理严格,但当天因疏忽大意未能将房门关紧,导致犬只外冲出户。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主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须先行担责,疏忽大意不能成为减责的理由。
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蒲某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余某4.78万元;若逾期未履行,则赔偿金额将增至7.6万元。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但更是法律义务。居家圈养要关好门窗,外出遛狗务必拴绳、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人、小孩等群体,切莫因一时疏忽给他人带来“飞来横祸”。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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