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新闻网)
转自:河北新闻网
在数字经济深度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数据正式跻身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列,成为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五大核心生产要素。伴随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持续提速,市场对系统化、规范化的数据法治制度供给需求愈发迫切。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数据财产保护始终陷入权属界定模糊、权利规则缺失、保护路径碎片化的法治困境,制约了数据要素的合规流通与价值释放。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创新性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基础框架,为数据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政策方向。但政策层面的原则性、倡导性规则,无法直接等同于具有强制规范效力的法律制度,政策话语向法律规范的转化、数据产权的法定化建构,成为当前立法实践与数据法学研究亟待破解的核心课题。在此时代语境下,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赵新潮博士所著《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一书应运而生。该书立足我国数据法治实践痛点,从法理根基、权利定性、体系建构、权利限制、立法路径等维度展开全方位、体系化研究,精准回应了数据产权制度化的时代命题,为我国企业数据财产立法与数据基础制度完善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原创化学术方案。
一、从政策话语到法律权利:赋权路径的学理证成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概念,更多是从经济学的产权视角出发的描述性工具,其法律性质、效力层级、权利边界均不明确。若直接将这些政策术语移植为法律概念,必然面临规范内涵不确定、与其他民事权利难以衔接等问题。赵新潮博士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张力,主张在尊重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完成从经济学产权向法律权利的规范转化。
该书的论证始于对企业数据财产利益的正当性追问。作者综合运用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传统民法的添附制度以及法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从多个维度证成了企业对其投入劳动所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财产利益的正当性。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作者并未停留在抽象的法理辩护,而是进一步论证了为何应当将这种利益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而非仅通过合同或竞争法进行行为规制。通过对债权路径、物权路径、知识产权路径的系统比较,作者明确指出,数据无法成为债权的客体(债权调整的是行为关系而非标的物归属),数据作为无体物难以契合物权客体的有体性要求,而知识产权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或技术方案,无法涵盖大部分企业数据的财产价值。基于此,作者主张将企业数据权利定位为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这一判断,为后续的权利体系构造和制度设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合法性依据方面,该书充分挖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范意义。该条款作为引致性规定,虽未直接创设数据财产权,但通过体系解释——将其置于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且位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条款之后——可以清晰得出立法者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视为民事权利客体、并为后续专门制度安排预留空间的意图。这为未来可能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合法性支撑,也使该书的理论主张具备了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融贯的品格。
二、类型化思维下的二元权利体系:为立法提供制度蓝图
数据形态多元、属性复杂、利益交织,一体化、一刀切的赋权模式无法适配不同数据的法律属性与保护需求,极易造成权利保护失衡或数据流通受限的双重困境。该书秉持民法核心的类型化思维,以数据加工深度与形态差异为核心标准,将企业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两大类别,针对性配置差异化权利规则,构建起“原始数据用益权+衍生数据专有权”的二元权利体系,为数据产权立法提供了清晰可落地的制度蓝图。
针对企业直接收集、未经深度加工与匿名化处理的原始数据,其天然承载个人信息权益、关联公共数据利益,绝对化的企业独占权属配置不符合数据公共属性与社会价值。对此,该书剥离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能,赋予企业对原始数据合法持有、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有限权利,同时明确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更正删除等在先权利的优先效力,划定企业行权边界。该制度设计极具合理性:既充分尊重企业在数据收集、整理过程中的资本与劳动投入,肯定其合法财产利益;又守住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数据共享的法治底线,凭借用益权制度的弹性适配性,实现了多元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
针对经企业算法运算、模型迭代、算力投入完成深度加工、匿名化处理的衍生数据,该书依据其高度市场化、强排他性、高经济价值的核心特征,主张创设衍生数据专有权。相较于原始数据的有限使用权,衍生数据专有权赋予企业完整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全面覆盖数据市场化运营的全流程需求。同时,该书直面数据融资担保、数据资产流转等司法实践争议,明确肯定衍生数据的资产属性与担保融资适配性,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数据资产盘活的现实需求。此外,作者参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创新性设置数据专有权保护期限,规定保护期满后衍生数据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兼顾了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有机平衡。
三、权利限制的体系化设计:平衡数据保护与流通
数据作为复合型利益载体,叠加了个人私益、企业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利益,绝对化的财产权赋权必然引发数据垄断、个人权益受损、公共利益流失、数据安全失控等治理难题。该书突破传统财产权“重赋权、轻限权”的研究惯性,专章构建体系化、层级化的企业数据权利限制规则,彰显了赋权与规制并重、保护与流通兼顾的平衡治理思维。
具体而言,作者从三个层面构建了权利限制体系:一是基于个体权益保护的限制,强调个人信息权益、在先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对数据财产权利的先在约束;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限制,主张禁止权利滥用、建立数据合理使用制度、设置公共数据强制公开与强制许可规则;三是基于国家安全保障的限制,要求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义务,严格规制数据跨境流动。
这套精细化的权利限制规则,有效破解了数据法治中的实践难题。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该书精准划定权利限制适用边界,明确匿名化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彻底切断与个人身份的关联,不再受个人信息权益约束,既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又为企业数据合规加工、市场化利用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指引。在数据流通层面,该书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逻辑,构建适配数据要素特性的合理使用规则,允许特定场景下的无偿合规使用,为市场创新、公平竞争预留制度空间,有效规避了数据产权法定化可能引发的市场垄断风险。
四、多元保护路径的立法构想:公私协同的分层保护规范体系
在权利保护路径建构上,该书跳出单一私法规制的研究局限,立足我国立法体例与数据治理格局,创新性提出“民法典基础规制+专门单行立法+专项条例细化”的立体化、层级化立法体系构想,为企业数据权利的法治化保护提供了可选方案。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基础,依托第127条引致条款确立数据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与财产权属性,以合同编规范数据交易、流转等商事法律关系,以侵权责任编搭建数据权利受损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充分发挥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统领、兜底与衔接作用。同时,借鉴知识产权法治化的成熟立法经验,探索制定专门数据财产法,系统界定企业数据权利的内涵、归属、权能、流转规则、行使限制与保护期限,实现数据产权制度的专门化、系统化、法定化。
尤为可贵的是,该书构建了公私法协同保护的治理范式,突破了纯私法研究的狭隘视角。作者明确提出,企业数据财产保护并非单一私法问题,需实现私法确权保护与公法监管规制的有效衔接,联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形成“私法确权、公法规制、多元共治”的立体化数据治理格局,兼顾数据财产价值释放、个人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与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拓宽了数据法治研究的视野与维度。
总体而言,《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是一部立足时代需求、兼具理论原创性、体系完整性与实践指导性的学术佳作。全书以问题为导向、以法理为支撑、以制度为归宿,不仅构建了企业数据权利的全新分析框架,丰富了数据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更为我国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地方数据立法先行先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重大改革实践提供了精准的学理支撑。在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加速构建、数据法治建设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该书的出版恰逢其时、价值凸显,既可为学界数据产权研究提供理论借鉴,也能为立法机关制度设计、司法机关裁判适用、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提供实务参考,是值得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深入研读的专业著作。
(作者:柴振国,原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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