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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3岁男童被虐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虐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缓。
赵某某系男童生父的同居女友,在近两个月内以殴打、牙咬等行为持续虐待孩子,后在一次公园内暴力行为中将幼童拎甩致头部撞地,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其庭审称“忍不住不打”,引发公愤。生母表示将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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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1.核心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法条解析
虐待罪规制长期家内摧残,法定刑较低,侧重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起刑点即十年,最高可至死刑,须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而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若主观追求或放任死亡,则应定故意杀人。两罪系互斥关系,当长期虐待中的某次暴力独立构成伤害行为时,应分别评价、数罪并罚,这正是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6号确立的规则。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判决以“两罪并罚”回应了三个关键争议。
第一,为何不定故意杀人?赵某某在孩子昏迷后送医施救,表明其主观上不希望死亡发生,不具备杀人故意。虽然公众对“送医就能否掉杀人”难以接受,但从证据角度,积极送医表明其无放任男童死亡的心态,故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方也未以故意杀人起诉。
第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为何并罚?赵某某日常的殴打、牙咬行为已达轻伤一级,构成独立“情节恶劣”的虐待罪。而公园里的拎甩动作,明显超出一般虐待,属于故意伤害的致命一击。将长期摧残与致命暴力分别定罪,避免了“以虐吸伤”导致刑罚畸轻,符合指导性案例逻辑。
第三,死缓的尺度为何恰当?法院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故选择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档法定刑——死刑,符合“罪该处死”前提。但因手段残忍程度较同类立即执行案略轻,且存在送医、坦白等情节,遂适用死缓。这遵循了“少杀慎杀”政策,同时明确死缓并非免死,缓刑期间再犯仍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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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虐伤并罚”明确裁判路径,警示社会:对儿童施加暴力,哪怕没有血缘,哪怕事后补救,也要被追诉到底。死缓判决既体现严惩,又守住死刑适用的审慎底线,让法律在报复与理性间求得平衡。
法条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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