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辽宁大连教师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天之内3名员工相继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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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夜班10号岗员工突发心梗;28日,夜班7号岗员工突发心梗;同日,9号岗员工突发脑梗。
这3名倒下的员工,年龄均在70岁左右,本身还患有老年病。现在“他们都回家了,不干了。”
人走了,事就了了吗?
5月初,随着物业3月8日发布的那则通知在社交平台流传,这起事件迅速引发公众热议。5月9日,属地白云街道办事处回应称,3人均已就医并处于养病阶段,善后工作正在推进,同时要求物业改进值班排班方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物业方面则宣布,将在5号楼监控室设立夜间总值班室,安排两人值班巡视。
这些善后措施固然必要,但一个更根本的法律追问悬在空中:让70岁高龄、身患老年病的人值守夜班岗位,用工方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什么?当3名老人在岗位上倒下,他们能够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一、被搁置在“灰色地带”的银发劳动者
要理解这起事件的深层法律问题,必须先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70岁的物业值班员,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劳动者”?
这个问题的答案,一度非常让人沮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全套保护:工时限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伤保险、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如果是劳务关系,则被归类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关系,上述劳动法保护几乎全部落空。超龄劳动者被“一刀切”地归入劳务关系,意味着他们在法律意义上被剥夺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身份。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劳动关系与劳动保护捆绑”——要获得劳动法保护,首先必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超龄劳动者,恰恰被挡在劳动关系的大门之外。
这一制度安排在特定历史阶段曾有其合理性:退休人员已领取养老金,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再次就业时适用更灵活的民事关系规则,对企业而言管理负担更轻,对退休人员来说也可增加收入。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延迟退休政策推进,这种模式的问题愈发突出——大量超龄劳动者在继续工作时遭遇欠薪、意外伤害等纠纷,却因劳务关系的定性而无法获得劳动法的充分保护。
二、破冰:法律终于开始正视“银发打工族”
我认为,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被简单归类为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法律正在努力修正过去的缺陷,将此概括为从“劳务关系一刀切”向“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转型——超龄劳动者虽不完全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但其工资、工时、安全、工伤四项核心权益获得了独立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兜底保障。
将目光拉回到大连教师大厦物业的值班室:当70岁的老人被安排在数九寒天的深夜独自值守,物业公司有没有考虑过他的身体状况?有没有评估过夜班的健康风险?有没有想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这个法律原则意味着什么?
三、物业公司能否免责?
即便按照新规的精神来审视,大连这家物业公司的用工安排也存在多个层面的法律追问。
第一,夜班排班与健康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案中,涉事3人年龄均在70岁左右,身患老年基础病,且在2月寒冬的东北值夜班。夜班本身就对心脑血管系统构成额外负担——人体在夜间本应处于休息状态,持续保持警觉和活动会导致生物钟紊乱、血压波动,对有心血管基础疾病的老年人而言风险极高。物业公司在安排排班时,是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过必要了解和评估?是否尽到了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基本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在明知员工高龄且患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其从事夜班等高强度工作,显然与《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精神背道而驰。已有司法判例表明,若劳动者提供了明确医疗诊断证明夜班将直接威胁其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仍强行安排夜班,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劳动关系认定与救济途径。 如果3名员工属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其与物业公司的用工关系性质将不再被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有争取按劳动关系处理的制度空间。即便3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规框架下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也不再因“劳务关系”标签而自动落空。
四、倒下的不止是3名老人——物业用工模式的行业痛点
这起事件之所以刺痛公众神经,不仅因为4天3人倒下的密集和惨烈,更因为这并非孤例,而是暴露了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用工模式的普遍困境。
在全国范围内,物业公司聘用超龄劳动者从事保安、保洁、值班等岗位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岗位薪酬偏低、工作时间不规律、需要值夜班,对年轻劳动者缺乏吸引力。超龄劳动者则因养老金不足、家庭经济压力等原因,不得不继续出卖劳动力。
但超龄不是原罪。问题出在用工方的态度上——享受了超龄劳动者低成本、好管理的“红利”,却忽视了劳动法规定的健康保障和安全卫生义务。当这些高龄老人在深夜的岗位上突发心梗倒下时,用人单位的责任并不能因为一句“不干了”而一笔勾销。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此次大连事件中街道办介入并要求物业改进排班方式,实际上是基层政府面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 这种“属地管理”模式虽然有效率,但也反映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理想状态下,类似问题应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定程序解决,而非依赖舆论推动、行政协调的非常规路径。
五、制度在建,选择在我们
这起事件恰逢中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变革期。法律的补丁正在被打上,但制度的落地需要时间,更需要每一个用工主体的自觉。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降低用工成本与保障劳动者健康并非非此即彼的单选题。 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岗位、避免安排高龄人员值夜班、为员工建立定期健康检查档案——这些不是锦上添花的慈善,而是法律施加的基本义务。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去。当我们讨论“70岁还在上夜班”这个现象时,讨论的不只是别人的困境。如果我们的社会无法为打拼了一生的老年人提供一份体面的、安全的就业保障,那么这种不安最终会投射到每一个人身上。
六、结语: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安全下班”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如何对待两种人:最弱的人和最老的人。
大连教师大厦物业3名70岁老人的倒下,是一声沉重的警钟。它提醒我们,当法律已经开始修正过去的偏差时,社会实践不能远远落在后面。法律给出了方向——“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根据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岗位”;但方向只有被真正落实到每一张排班表、每一次用工决策中,才不是空话。
我们期待的是这样一幅图景:不再有70岁的老人在数九寒冬的深夜里独自值守;每一位劳动者,无论年龄多大,都能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体面劳动;当他们下班回家时,等待他们的不是急诊室的灯光,而是家的温暖。
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安全下班”——这不应该是一个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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