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十年,从未看望过婆婆,离婚冷静期婆婆突然去世,没尽到儿媳义务的女子,竟想从婆婆540万遗产中分走一半!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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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2021年,住北京西城区的张先生跟妻子王女士因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还签好了《离婚协议书》。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给女方100万,补偿过去10年女方抚育子女的付出。
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迟迟没有支付100万。无奈之下,女方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然而,事情在庭审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女方从男方口中得知:在双方办离婚手续的冷静期内,婆婆去世,留下一套房。
婆婆去世前,立下遗嘱:房子只给张先生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抢。婆婆去世后,男方顺利公证继承。
继承下来后,男方顺利换证,并挂在中介,准备卖了偿还给女方的100万补偿款。
女方得知消息后,立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在冷静期内继承房产的540万售房款。
男方说什么都不答应!理由有二:一是他们分居已经十年,女方从未看望过婆婆,没尽到儿媳应尽的义务,无权分走婆婆的遗产;二是男方为了凑齐100万不得不卖房,而女方也知道男方只有继承房产才有能力付这个钱。
双方各执一词!出现了争议:也就是这个继承取得的540万,究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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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后,最终判决,女方分走218万(售房款扣除必要的各种税费后的一半)。这个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首先,离婚冷静期不等于离婚。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在此期间撤回申请。期限届满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离婚冷静期内的男女双方依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规定,认定男方继承房产发生在婚姻期间。
其次,婚姻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男方母亲在“冷静期内去世”,导致房产在此期间发生继承,则男方此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
第三,老人虽立有遗嘱,但在法律上只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争抢,而未排除配偶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3条,确立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案涉老人订立的遗嘱只排除了男方兄弟姐妹等这些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没有确定男方继承下来后只作为个人财产。
正是少了这样一句话,法院因此认定男方个人继承房产是没错的,但这个财产继承下来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男方提出的两个抗辩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
女方请求分割售房款的理由是基于冷静期内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女方要求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因此,女方是否尽孝?跟本案无关。
既然女方在法律上有权分割售房款,那男方的第二个抗辩理由就没有合法依据。
因此,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就逻辑严谨,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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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律师寄语
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如果正准备离婚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增加一个“全面性条款”,明确“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财产、受赠财产、投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放弃对这类财产的权利主张。
第二,如果作为父母,准备把财产留给子女,还准备立遗嘱或者做赠与的,建议考虑是否将财产只留给子女?是否增加仅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的表述?
第三,如果是处在婚姻中,已经有婚姻危机,家中还有年迈父母,建议家庭内充分沟通,协商好,说明不管是遗嘱,还是赠与,都要注意措辞的准确性,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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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家庭财富的顺利传承,需要准确的措辞来保护,做好合理的法律安排,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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