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个小伙子,今年四月里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见面后没聊上几天,家里催得急,十天内就办了订婚仪式,他是家里的老大,还没结婚,按照老规矩弟弟不能先成家,压力太大,只能赶着办。
![]()
男方按照女方提出的条件,一次性给了七十万八千元现金、十万元的钻戒,再加上五百克黄金,总共是九十五万八千元,订婚书也签好了,双方家长都在场,场面很正式,但关键的一步没走——他们没有去民政局领结婚证,之前女方说过“先领证再办酒席”,最后男方没有陪她去,这件事就一直卡在这里了。
订完婚两人就住到了一起,结果不到两个星期,女方突然收拾东西回了娘家,电话也不接,消息也不回。后来她父亲出面谈退婚的事,只答应退还八万八千块的现金,戒指和黄金要留下。男方当然不同意,觉得两个人还没登记结婚,钱应该全部退回。
![]()
其实法律条文讲得很明白,《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五条已经指出,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当退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两人曾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适当减少退还的金额,通常的比例在70%到90%之间,而这次他们同居的时间只有十来天,时间太短了,很难被认定为“共同生活”。
我看了这件事,心里有点感触,现在有些地方把结婚当成一项任务来完成,不是两个人慢慢相处,而是全家人一起倒计时,女方说句不合适就转身离开,好像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男方花了近百万,连个法律身份都没得到,反而被人说是太计较。
![]()
更麻烦的是,福建最近这种案例不少,2025年全省彩礼纠纷增加两成多,尤其三四线城市,年轻人相亲速度加快,有的平台72小时就配对成功,感情还没培养好,钱就先到位了,一有风吹草动,马上散伙。
男方现在还没起诉,还在跟女方商量,女方那边态度挺硬,说两个人同居过就算有损失,得留点补偿,但问题在于这个损失谁来定义,法律上只承认登记结婚,不认可同居几天这种事。
订婚书写得再漂亮,它也不是结婚证,钱给出去容易,要回来却很难,尤其当一方已经转身走开,另一方还站在原地等待一个解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