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同案应当同判。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同一起虚开发票案的同案犯胡丽丽和李海风却同案没有同判。据该院(2022)津0115刑初332号和(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
一、胡丽丽涉案金额12782295.98元,判刑4年4个月。
二、李海风涉案金额12782295.98元,判刑5年6个月。
不仅如此,还有更不同的是,胡丽丽是于2021年10月18日逮捕,而李海风却是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8月6日才被取保候审,且在取保最长期的12个月内也未发现定罪证据。而宝坻法院却在2023年8月9日已超出取保候审12个月后,且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决定由公安进行逮捕,但在2023年8月21日的庭审中仍因无证据而休庭。后虽又调取了两份所谓的证据,但却未开庭质证,径直给李海风判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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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李海风与胡丽丽涉案金额一分不差,但却是在胡丽丽被逮捕的一年后才被取保候审,2年后才被无证判刑,且比胡丽丽多判了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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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宝坻法院刑庭任本案审判长的刘旭鹏为何要在李海风取保候审12个月后仍无证据的情况下,却决定对其无证逮捕?至开庭仍无证据又中途休庭,虽称后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但却未经庭审质证,便径直给其判刑5年6个月,且与同罪的胡丽丽不同判?不知刘旭鹏是否懂得疑罪从无?是否懂得定罪证据必须得经过质证、认证?是否懂得同罪应当同判?如果不懂就应清除出法官队伍,如果懂就应受到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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