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潮流的电子烟,可能藏着毒品陷阱;看似轻松的网络交友,或许是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黑手。新型毒品不断翻新伪装,利用网络社交渗透侵蚀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对青少年来说,是永不过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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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向多名未成年女性贩卖含毒品成分电子烟的案件提起公诉,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坚决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辨别能力弱、对新型毒品认知不足的特点 ,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未成年女性,以“解压”“上头”“潮流”为噱头,诱导线下交易,多次向多名未成年女性贩卖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此类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高度相似,烟油中非法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或其他成瘾性物质成分,伪装性、迷惑性强,成瘾性高,吸食后易出现头晕、幻觉、精神亢奋、行为失控等症状,长期吸食会造成精神障碍、器官不可逆损伤,甚至危及生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从快审查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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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毒非烟,未成年人切勿因好奇尝试来路不明的“电子烟”、雾化棒等产品,不轻信网络上“解压无害”“上头刺激”“合法不违禁”等虚假宣传,自觉远离各类不明渠道的涉烟物品。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随意添加陌生网友,不参与网络私下交易,尤其警惕以“潮流玩伴”“解压好友”为名的毒品引流行为。要不断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如遇到他人推销不明物品、诱导吸食可疑“烟品”或涉毒相关物品时,坚决说“不”,并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和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成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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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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