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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核心权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五人继承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纳入征收范围后遭强制拆除。南宁市某区政府以“无手续房屋”为由,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且不予重新安置。经京平律师代理,法院认定被告对房屋性质认定错误、补偿标准适用不当,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补偿扫清障碍,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刁文静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案件
审理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被告
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1990年:黄某某(五名原告亲属)取得案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房屋为二层砖混结构。
2018年9月: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案涉房屋被纳入中国某国际物流基地储备地块某期项目征收范围。
2019年3月:广西区政府批准涉案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4月8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3年8月:因未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案涉房屋为“无手续房屋”,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补偿,且不予重新安置。
2024年3月:黄某甲等五人(房屋继承人)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补偿。
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案涉房屋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合法建筑,被告认定为“无手续房屋”错误;
补偿安置决定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补偿,未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且未提供安置房或同等价值货币补偿,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判令被告依法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同时支付附属物补偿、过渡安置费等各项费用及利息。
被告(南宁市某区政府)
案涉房屋无用地及报建手续,属“无手续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五原告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人均80平方米住宅补偿及安置资格,本次征收不应重复安置;
补偿安置决定按相关政策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原告主张的补偿方式及金额不符合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为南宁市某区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南宁市相关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案涉项目位于某区政府辖区内,故某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被诉补偿安置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房屋性质认定错误:案涉房屋持有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南宁市征地补偿政策,该土地使用证标示的建筑占地范围内第一层房屋应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被告将整栋房屋认定为 “无手续房屋” 缺乏依据;
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被告将案涉住宅房屋全部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计算补偿,不符合 “合法住宅应按对应标准补偿” 的政策规定;
综上,被诉 xx 号《补偿安置决定》存在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情形,依法应撤销,被告需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征补决字[2023]x号《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被告南宁市某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位于南宁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坡的住宅房屋(房屋编号:Qxxx)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直击“房屋性质认定错误”核心:律师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法院生效判决,证明案涉房屋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第一层应认定为合法住宅,被告“无手续房屋”的认定无法律依据;
反驳“不予重复安置”的不当主张:律师指出,原告此前获得的补偿针对其他房屋,与案涉房屋无关,被告以此为由不予安置违背“一户一补偿”的公平原则;
论证“补偿标准适用违法”:律师明确案涉房屋为住宅,被告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补偿,适用法律及政策错误,未保障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权益。
精准锁定违法点,明确诉讼请求: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补偿安置决定中的核心违法点,将诉求聚焦“撤销决定+重新作出补偿”,避免诉求分散导致维权低效;
强化证据链,夯实合法权益基础: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强拆违法判决、补偿安置决定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房屋合法性及被告行为违法;
专业论证法律适用问题:庭审中,律师围绕《土地管理法》及南宁市征地补偿政策,重点论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应按合法住宅补偿”的法律依据,戳破被告不合理抗辩,推动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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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属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上房屋虽无报建手续,但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应按合法住宅认定补偿,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手续房屋”;
“重复安置”需严格界定:被征收人在其他项目中获得的补偿针对特定房屋,不能作为本次征收不予安置的理由,需按每处被征收房屋分别依法补偿;
补偿标准需匹配房屋实际用途:征收补偿应根据房屋实际用途(住宅/生产用房)适用对应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以农业生产用房补偿住宅房屋;
撤销不当补偿决定是维权关键:若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撤销违法决定推动政府重新作出合法补偿,避免被动接受不合理补偿。
文末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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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是“公平合理”,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及政策,不得随意认定房屋性质、降低补偿标准。南宁黄某甲等五人的案例证明,面对不当补偿安置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锁定违法点,就能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违法决定,推动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您正遭遇类似征地补偿纠纷,京平律师团队愿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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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宋金玉
宋金玉律师: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17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擅长领域: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
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长达十六年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过程中,宋金玉律师代理全国各省市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外,宋金玉律师也一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处理各种复杂的征地拆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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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刘宏国
刘宏国律师:法学学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资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拆迁、征地案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行政诉讼及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谈判沟通,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执业之初,曾专注于渎职犯罪、贪污犯罪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和代理。近年来专注于房产拆迁、土地征收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及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中,善于有效地利用诉讼手段,对政府部门制造实际压力,巧妙抓住谈判时机,为拆迁户求得最大的赔偿和效益。在长期研究征地拆迁法律及代理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实践基础上,竭诚为拆迁户提供品牌服务、团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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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刁文静
刁文静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学位,自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案件的办理。法学理论知识功底扎实,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严谨。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能力服务于委托人,并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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