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个陈年老案,但判决是最新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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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处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山西运城女教师失踪案”22年后重启,目前已有一审结果: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丈夫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下发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且兼受年代久远及取证条件所限等实际情况,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看到该新闻下网友的评论留言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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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网友是非常不满意无期徒刑判决的,和“杀人偿命”的朴素观念相差太远了。
2003年1月,新婚仅8个月的乡村女教师路亚丽在运城临猗县宿舍失踪,半年后其尸体在十几公里外灌溉井中被发现,头部遭钝器重击,腹部及腿部有锐器创口。丈夫王某作为唯一嫌疑人,曾供述因争吵捂死妻子,移尸后用砖块砸头、刀刺身体确保死亡,并抛尸焚衣。2004年法院审理时,王某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法院因凶器未找到、焚烧痕迹无印证、尸检与供述存在矛盾等关键证据缺失,以“缺乏充分必要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由判决其无罪。
该案此后历经多次检察院撤诉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始终未能将王某定罪,路某丽父母一直坚称杀人凶手就是丈夫王某,多年奔走上告。——这其实是该案此次启动程序的关键。
2024年5月17日,该案迎来新的转机,王某再次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据说,王某再被带走时,村民在村内悬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标语,反映公众对实体正义的强烈诉求。
运城中院判决书里有这么一段描述:“本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且包含大量非亲历者不可知的隐蔽性细节,该供述与在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结论以及被告人家属妨害作证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逻辑闭环。”
该案历经20多年的反反复复,此番认定王某故意杀人罪,从常理中是没有问题的,公检法一代一代调查和查办这个案件,我相信司法的能力和定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证据是八大类,很多网友只关注“物证”,好像没有物证就不好定罪似的,没有物证,有其他七类证据也是可以定罪的,不管是故意杀人还是强奸,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本案多重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某杀人。
尸检报告:确认路亚丽死于钝器打击头部及锐器戳刺腹部、大腿,与王某供述的作案手段一致。
现场勘验:抛尸井的位置、摩托车后座捆绑痕迹等,与王某供述的抛尸过程相符。
证人证言:多名证人证实王某与路亚丽婚姻矛盾激化,案发前曾发生激烈争吵。
侦查实验:模拟王某从学校到抛尸地点的路线及摩托车通行情况,验证了其供述的可行性。
家属妨害作证行为:王某姐姐曾书写材料暗示其杀人动机,虽后称系为救王某而伪造,但进一步印证了家庭内部对案件的认知。
网上一些网友盲人摸象,以缺乏物证类来断定案件冤情,此说辞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判决对物证欠缺也进行了说明,本文就不赘述了。所谓“第三人作案”纯属推测,无任何证据支持,物证缺失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路亚丽父母自案发以来始终坚信王某为凶手,多年奔走上告,拒绝民事赔偿以换取公正判决。其坚持与执着体现了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最终判决结果亦回应了家属的合理诉求。
在判处刑罚上,从心理上笔者也认为该判处死刑,但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也是“无奈之举”。法院解释:“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这说法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这就是运城中级法院对此杀妻案区别于社会上的其他故意杀人罪的法律依据。该纪要虽说发布于1999年,但至今还是有效的。运城中院不可能置该规定于不顾,再加之“兼受年代久远及取证条件所限等实际情况”,所以判处无期徒刑。
不过,我对“兼受年代久远”作为从轻处罚理由是不赞同的,“年代久远”不就是王某造成的嘛,怎么成了对王某有利的条件了?法院换一个理由还差不多,这个理由不符合公平性。
目前一审判决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我不知道检察院有没有抗诉,假如检察院抗诉的话,我建议上级法院改判王某死缓。《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见,基于婚姻家庭的故意杀人,死刑也是可以判处的,只不过不是“立即执行”,缓期是可以的。死缓也是死刑,对受害人家属也是一个更有意义的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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