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
甲方(投资方): 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
乙方(融资方/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 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
丙方(目标公司,如有): 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拟对丙方进行投资,各方已于【】年【】月【】日签署《投资协议》(下称“主协议”),约定甲方以人民币【】元认购丙方新增注册资本【】元,占增资完成后丙方注册资本的【】%。
2.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甲方投资权益,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丙方未来经营业绩承诺及未达标时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协议首部明确了协议性质为“估值调整协议”,这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鉴于条款将本协议与主投资协议关联,明确了本协议的从属地位。建议将补偿义务主体明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乙方),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丙方)对赌可能引发的履行障碍。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投资款”指甲方根据主协议向丙方支付的全部增资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1.2“业绩承诺期”指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连续【】个会计年度。
1.3“承诺净利润”指乙方承诺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应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具体金额见本协议第二条。
1.4“实际净利润”指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上市目标日”指丙方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合格上市”)的截止日期,即【】年【】月【】日。合格上市指丙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境内外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
1.6“年化收益率”指本协议约定的用于计算股权回购价格的年化利率,为【】%。
1.7“重大违约”指乙方或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1)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或隐瞒重大事实;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移丙方核心资产或业务;
(3)丙方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4)乙方或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对丙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释义:定义条款是协议的基石,必须清晰、无歧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证监会和司法实践中认可的业绩考核标准,能更真实反映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合格上市”的定义应明确为“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而非“成功上市”,此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避免了因审核周期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条件不成就争议。明确“重大违约”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快速判断是否触发回购条款。第二条业绩承诺
2.1 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以下承诺净利润指标: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元;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元;
【】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元。
2.2 上述业绩承诺为累积承诺,即任一年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均触发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各方亦可约定以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净利润总额进行考核。
2.3 若因出现以下情形的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丙方客观上无法完成当年业绩承诺的【】%以上,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当年业绩承诺指标进行合理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且对丙方所处行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2)发生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且对丙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出现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对行业或公司经营产生颠覆性影响的重大技术变革。
释义:业绩指标应具体、可量化、可验证。建议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核心财务指标。设置累积考核机制能更全面评估公司长期经营能力。引入“重大不利变化调整机制”是务实做法,可避免因不可控的宏观环境剧变导致承诺方承担过重责任,但调整需经投资方同意,且触发门槛应设置得较高(如无法完成80%),防止承诺方滥用此条款逃避责任。第三条业绩考核与审计
3.1 丙方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应由甲方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指定,审计费用由丙方承担。
3.2 若甲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有权自行聘请另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审计。若复核审计结果与原审计结果差异超过【5】%,则以复核审计结果为准,且两次审计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3 业绩考核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丙方及乙方应确保审计机构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释义:审计条款是确定业绩是否达成的关键程序。约定由投资方指定或从名单中选择审计机构,并承担费用,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置复核审计机制及费用承担规则,为投资方提供了救济途径,并对承诺方形成约束,防止其干扰审计或选择不严谨的审计机构。第四条业绩补偿
4.1补偿触发:若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触发乙方的业绩补偿义务。
4.2补偿义务人:乙方作为补偿义务人,独立向甲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4.3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由双方协商选择以下一种或组合,并应在协议中明确:
A. 现金补偿:当期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 投资总额 - 累积已补偿金额。或采用简化公式:补偿金额 = 投资总额 × (1 - 该年度实际净利润 / 该年度承诺净利润)。
B. 股权补偿: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承诺净利润 - 当期实际净利润)÷ 补偿期限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 × 增资完成后丙方总股本。或:补偿股份数量 = 甲方持股数 × (承诺净利润 ÷ 实际净利润 - 1)。
4.4补偿支付:乙方应在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完成补偿。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5补偿上限:为体现公平原则,建议约定业绩补偿总额以甲方投资款本金为上限。同时,可约定补偿后乙方在丙方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以维持其经营动力。
释义:业绩补偿是对赌协议的核心。现金补偿公式(尤其是累积计算法)是证监会重组监管中的标准公式,相对公平合理。股权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需履行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变更等程序,更为复杂。明确补偿义务主体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乙方),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根据《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虽被认可,但履行受制于“完成减资程序”或“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设置补偿上限符合风险共担原则,避免补偿义务过重。第五条股权回购
5.1回购触发条件(满足任一即可):
(1)上市对赌: 丙方未能在上市目标日(【】年【】月【】日)前完成合格上市;
(2)业绩对赌: 业绩承诺期内,丙方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0】%;
(3)重大违约: 乙方或丙方发生本协议第1.7条定义的重大违约行为;
(4)核心人员离职: 丙方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管理人员(具体名单作为附件)未经甲方同意离职,且对丙方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控制权变更: 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5.2回购义务人:乙方(及/或丙方,若合法可行)有义务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
5.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 甲方投资款 × (1 + 年化收益率 × 投资天数 / 365) - 甲方已从丙方获得的所有现金分红及业绩补偿款。其中,投资天数自投资款支付日起计算至乙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年化收益率建议约定在【8%】至【15%】之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5.4回购程序:
(1)甲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
(2)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3)若涉及丙方作为回购主体,丙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回购价款支付必须在合法完成减资程序后进行。
释义:回购是投资方最重要的退出保障机制。触发条件应具体、明确,除上市和业绩外,可增加重大违约、核心人员变动等“一票否决”条款。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应清晰,避免使用复利。需特别注意:若约定由目标公司(丙方)回购,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必须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否则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实践中更常见的做法是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乙方)承担回购义务。第六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乙方陈述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关于丙方的财务数据、业务资料、法律文件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 乙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将勤勉尽责地经营管理丙方,不从事任何损害丙方利益或可能严重影响丙方实现业绩目标的行为。
6.3 甲方承诺,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不干预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作为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权。
6.4 各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各自的公司章程,已获得一切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释义:本条款是协议的基础诚信条款。乙方的如实披露义务至关重要,若违反可能构成欺诈,甚至引发刑事责任。甲方的“不干预经营”承诺有助于厘清责任边界,避免日后就是否因甲方干预导致业绩未达标产生争议。第七条担保措施
7.1 股权质押: 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配合甲方在丙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7.2 个人连带保证: 乙方及其配偶(如适用)自愿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3 公司担保(审慎使用): 若丙方为乙方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必须提供丙方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即乙方)需回避表决,该决议应明确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
释义:担保是增强协议可执行性的关键。股权质押是保障投资方权益的有效手段,但需办理登记才生效。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极大增加了乙方的履约责任。特别注意: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否则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或回购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8.2 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主协议,要求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义:违约责任是督促履约的保障。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应合理,通常为每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明确“根本违约”情形及后果(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为投资方在发生严重违约时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第九条保密条款
9.1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
9.2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释义:保密条款对于涉及公司未公开财务数据、上市计划等敏感信息的对赌协议尤为重要。较长的保密期(如三年)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约定诉讼: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至关重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高效的特点,适合处理商业纠纷。若选择诉讼,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投资方所在地)可降低未来维权成本。需注意,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约定。第十一条其他
11.1 本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2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业绩对赌协议核心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模板及最新的司法实践与监管动态,签署及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必须高度重视以下事项:
一、效力与主体:严守法律红线,审慎选择签约方
1.效力原则有效,但履行有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原则有效。但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其效力虽被认可,但实际履行(要求公司回购或补偿)须以公司完成减资程序或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实践中存在履行障碍。
2.首选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权利顺利实现,强烈建议将对赌义务主体限定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
3.严禁“名股实债”与“保底条款”: 约定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投资方均能获得固定收益回报的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从而否定其股权投资性质,相关固定收益条款可能被调整或认定无效。
4.上市公司对赌的特殊限制: 任何与上市公司市值或二级市场股价直接挂钩的对赌或差额补偿条款,因违反证券市场的“同股同权”原则和公平交易秩序,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拟上市企业必须在申报前清理涉及发行人的对赌条款。
二、条款设计:力求明确、公平、可执行
1.业绩指标科学化: 避免设定脱离行业规律和企业实际的高增长目标。指标应具体、可量化(如扣非净利润),并考虑设置与行业平均增速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或引入对宏观经济、政策重大变化的豁免条款。
2.补偿与回购机制清晰化:
公式明确无歧义: 补偿和回购的计算公式必须清晰、唯一,避免使用“合理价格”、“市场公允价值”等模糊表述。
补偿上限: 为体现公平,可约定业绩补偿总额以投资本金为上限。回购价格中的年化收益率应设置在合理区间(如8%-15%),避免过高而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
“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同时主张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存在争议。为避免争议,应在协议中明确二者是“累计”关系(可同时主张)还是“替代”关系(择一主张)。若约定可同时主张,需注意综合回报率不应过高。
3.触发条件具体化: 除未完成业绩和未上市外,可约定“重大违约”、“核心人员离职”、“控制权变更”等作为回购触发条件,但需明确其具体定义。
三、程序与证据:保障条款落地,防范履约风险
1.公司内部决议: 若协议涉及目标公司提供担保(如为股东回购义务担保),必须依法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即义务人)必须回避表决。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担保无效。
2.工商登记与股权质押: 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要求义务人将其股权质押给投资方并办理出质登记,是保障未来回购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3.全程监控与证据留存: 投资方不应等到对赌期满才审查业绩。应约定定期(如每季度)获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保留参加董事会、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所有协议、函件、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均应妥善保存。
4.警惕“抽屉协议”: 为满足IPO审核要求而表面清理对赌协议,私下却签订恢复效力条款(即“抽屉协议”),此行为面临严格的监管审查和司法否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程序的,投资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特殊风险与刑事边界
1.业绩造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融资方若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等方式完成业绩对赌,骗取投资款或收购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2.劳动关系中慎用对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对赌协议”,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约定“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或要求员工承担亏损,此类条款很可能因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建议:对赌协议结构复杂、专业性强、风险高。在签署前,务必聘请在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行业特点及最新司法判例进行审阅和设计,以最大程度平衡风险与收益,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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