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猪养殖行业,委托代养并不陌生——企业出猪,农户出力,合同一签,看起来清清楚楚。可如果,签合同的人,没真正养猪;真正养猪的人,却没签合同,那合同终止后,钱该退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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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一份看似普通的《生猪委托养殖合同》,在几位乡邻之间,悄然埋下了一场纠纷的伏笔。合同的签约人,是王某甲。签约对象,是一家农牧公司。合同约定由王某甲接受委托养殖生猪,并按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农牧公司支付代养费用。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履约保证金总额为26万元,其中包含此前已扣除的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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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笔钱,从一开始,就并不简单。其中20万元,并非出自王某甲本人,而是由倪某某账户转出。钱先转到王某甲名下,再由王某甲转交给农牧公司。合同写着王某甲的名字,但真正走进养殖场、撑起整个项目运转的,却是另一个人——王某丙。倪某某,则是王某丙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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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讼委托代理人:
养殖场的工人工资,电费支出,都是(王某丙)支付的,(王某甲)没有支付或者垫付任何款项。
农牧公司支付的代养费用,名义上进了王某甲的账户,最终却转交给王某丙及其家人。在合同背后,王某丙承担着经营、管理和风险。而王某甲,更像是站在台前的。2023年3月,意外发生,王某丙去世。随着养殖合作的终止,农牧公司依约应当退还26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这笔钱,该退给谁?纠纷,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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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的继承人王某乙主张:合同虽然由王某甲签署,但实际履行合同、投入资金、组织生产的,始终是王某丙。履约保证金,理应属于王某丙的遗产。而王某甲则坚持认为:自己是合同的签约主体,保证金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交付,退款自然应当归自己所有。那么,一纸合同,两个当事人。形式与实质,谁更重要呢,法院究竟应该如何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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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王某甲与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合同虽然由王某甲签字,但实际履行人另有其人,保证金应返还给实际养殖人王某丙的继承人王某乙。签字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庭围绕三个焦点展开调查:谁是合同的实际主体?双方是否构成代理关系?农牧公司是否明知真实情况?签字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率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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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讼委托代理人:
双方又签订了《生猪委托养殖合同补充协议》。王某甲是案涉合同明确记载的签约主体, 理应享有合同项下权利,包括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获取生猪养殖报酬。
王某丙的继承人王某乙强调——合同缔约、签订与履行等均是王某丙在实际操作执行,王某甲并没有与农牧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代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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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讼委托代理人:
实践中,借名合同大量存在,认定合同主体不能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应结合合同缔约洽谈阶段及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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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养殖期间,猪场由谁管理?
王某甲诉讼委托代理人:
场地的维修,具体饲养是王某负责。
法官:
那你具体做了什么?
是否领取养殖报酬?
是否承担过养殖风险?
一连串问题,直指核心——签字人,究竟是不是那个真正“干活的人”。在举证阶段,继承人王某乙一方提交了多项证据:猪场租赁合同、工人工资流水、水电缴费记录……这些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养殖活动的实际承担者,并不是合同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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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
我们在合作过程中,所属的管理员都是王某丙。
这一表态,成为庭审中的关键一环。这意味着,农牧公司并非“只认合同、不认人”。签字人一方坚持认为:合同在自己名下,保证金也经自己账户流转,依法应当归自己所有。
而继承人一方则认为:签字只是形式,履行才是实质。真正付出劳动、承担风险的人,才应当享有权利。形式与事实,谁更重要?法庭,需要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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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徐兵:
民事审判不能只停留在合同文本上。我们要看合同订立的真实背景,以及履行中的实际情况。谁投入、谁管理、谁承担风险,法律就保护谁。这是规则,也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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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认定,合同实际约束的是实际养殖人与农牧公司,签字人并非合同权利主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名字很重要,但并不是唯一标准。当形式与事实发生冲突,法律更关注——谁真正付出了劳动,谁真正承担了风险。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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