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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夫妇(化名)育有八名子女。1998年,老赵作为甲单位职工,通过房改以成本价购得北京市西城区一套三居室(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总价2.2万余元。购房款由三女儿赵某(原告)实际支付。
购房前一日,老赵夫妇出具《证明书》,写道:“只有三女儿下乡无房,故将房改指标让给她买……除我俩有生之年住一间外,其余谁都不许占住!”并附《收条》确认收到房款。
2003年,赵某在母亲配合下,通过继承+赠与公证,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其他子女提出异议,经多年诉讼,法院于2017年作出B号再审判决:
房屋属按份共有——赵某占11/18份额,其余七人各占1/18。
2024年,赵某与其丈夫、两名女儿起诉,要求:
确认四人对一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办理居住权登记;
禁止其他共有人及其他任何人居住使用。
二、裁判结果
✅ 仅支持赵某本人有权居住;
❌ 驳回其配偶、子女全部诉求;
❌ 驳回“永久居住权”及“禁止他人居住”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居住权需依法设立:
《民法典》第368条明确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证明书》仅为父母生前意愿表达,不构成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合同,更未办理登记,故“永久居住权”不成立。
赵某可居住,因其身份双重:
既是按份共有人(占11/18),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又有父母生前明确允诺“由她实际居住”,该意思应被尊重。
配偶子女无权居住:
非房屋共有人,亦非《证明书》明确保障对象;
父母所称“他们自己出钱买的房屋”中的“他们”,法院认定指赵某夫妻,但不等于赋予物权,更不及于子女。
其他共有人有权居住:
按份共有人依法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赵某无权以“父母遗愿”剥夺其他共有人的法定权利。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居住权误用”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适用《民法典》居住权新规:强调“登记生效”,破除“口头承诺=永久居住”误区;
坚守共有权基本原则:哪怕份额小,共有人仍有权合理使用房屋;
切割“出资人”与“权利人”边界:出资可获份额或补偿,但不能自动获得排他控制权;
利用生效判决既判力:此前确权判决已定份额,本次诉求实质是变相否定共有状态。
重要提醒:
⚠️ 2021年后,“居住权”必须登记才生效!仅有协议或遗嘱无效!
⚠️ 房改房即使由一人出资,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 父母“不让其他人住”的嘱咐,不能对抗其他法定共有人的权利!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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