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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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抗诉再审实务中,案件因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后,有时候能碰到当事人认为原审诉讼请求遗漏、或发现新的责任主体的情形。
那么,抗诉启动的再审中,当事人能否新增诉请或追加当事人?
通常来讲,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原则上不能新增诉讼请求、不能随意追加当事人,仅存在极特殊的法定例外情形。周军律师结合实务逐一拆解核心规则、例外情形和避坑要点。
一、核心规则
第一,抗诉再审的核心功能
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核心目的是纠正原审生效裁判的错误,而非给当事人提供“二次完整诉讼”的机会。再审程序的定位是“纠错救济”,而非“重新审理”,其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原审裁判的错误的和抗诉支持的请求范围展开。
第二,再审的审理范围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不得超出原审审理范围和抗诉支持范围进行审理,这也是“不告不理”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更是限制当事人新增诉求、追加当事人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例外情形
(一)增加诉讼请求
例外一:新增诉讼请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即便该诉求未在原审中提出,若与原审裁判密切相关、不审理则无法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法院可在再审中一并审理该新增诉求,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延伸体现。
例外二: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
比如,原审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新增诉求的申请,但原审法院未依法审查、未纳入审理范围,且该新增诉求与原审诉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单独另行起诉,再审中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审理范围,避免当事人重复维权、程序空转。
(二)追加当事人
需追加的当事人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如共同侵权中的所有侵权人、共同继承中的所有继承人),必须共同参与诉讼,否则无法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彻底解决纠纷;若该当事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如不知情、被遗漏),再审中法院可依法追加其为当事人,若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可直接追加并作出新判决;若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
周军律师提醒,抗诉启动的再审,原则上不能新增诉讼请求、不能随意追加当事人;仅新增诉求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原审未审理且无法另行起诉,或需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自身无过错这两类例外情形,可依法申请并获得法院准许。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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