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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南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开展第九批云南老字号申报工作
具体事项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第九批云南老字号评定和
已认定老字号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为促进云南老字号守正创新加快发展,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提质、消费潜力释放、质量管理升级、技术创新突破、品牌价值提升、文化传承延续等方面的示范引领效能,依据《“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及年度工作计划,省商务厅拟开展第九批“云南老字号”评定和已认定“云南老字号”复核工作,构建“有进有出”的老字号动态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第九批云南老字号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商号、商标的品牌持有人。
(二)申报条件:
1.拥有商号、商标的专用权;
2.商号、商标创立至今50年或以上;
3.商号、商标具有鲜明的云南地域文化特征;
4.传承特有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5.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6.在云南省地域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向属地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州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云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云南老字号”评定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申报时间:各州市商务局请于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初审,将“云南老字号”申报书、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云南省商务厅。
(五)评定依据:《“云南老字号”评定规范》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州市商务局广泛宣传,挖掘、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商号、商标的品牌持有人申报,客观、公正地组织“云南老字号”初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2.申报书材料的装订顺序,请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的顺序编排装订。
3.注意工作申报时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其它说明
(一)云南老字号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且申报未指定任何中介机构,建议企业自主完成申报。
(二)申报材料等具体事宜详询大理市商务局。
联系人:大理市商务局 霍德有
电话:13508723611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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