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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3年底,赵志远获得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因资金紧张,他通过同事关系认识了王建国、刘芳夫妇。双方协商一致:由王建国夫妇全额出资,以赵志远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王建国夫妇所有。
2004年1月10日,赵志远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22万余元。王建国夫妇支付全部款项(包括首付款、银行贷款10万元及提前还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并自2004年收房后一直居住至今。
2006年12月25日,双方签署一份《证明》,明确写道:“虽房票名为赵志远,但实际房主是王建国、刘芳。”
2010年,一号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赵志远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9年,王建国夫妇已连续缴纳北京社保满5年,具备购房资格,遂要求赵志远配合过户。赵志远以“当年耽误自己买房”为由拒绝,并称《证明》系“欺诈政府”,不应履行。
王建国夫妇无奈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并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王建国、刘芳与赵志远就一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 赵志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建国、刘芳名下。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
全部购房款由原告支付;
原告长期居住并承担物业、水电等费用;
所有购房文件原件由原告持有;
双方签署《证明》确认实际权属。
关键: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及司法实践: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适房购房合同,即使存在借名行为,只要房屋已满5年可上市,可认定借名协议有效。
本案购房合同签订于2004年,完全符合该例外情形。
原告现已具备购房资格,过户无障碍
经住建部门审核,原告家庭已通过购房资格初步检验,具备受让条件。
被告“被耽误买房”非法定抗辩理由
其个人损失与本案合同履行无关,不能对抗原告合法确权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早期经适房借名买房”纠纷,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政策时间节点:
锁定“2008年4月11日”这一生死线
北京高院明确规定,此前签约的经适房借名行为可例外支持。我们第一时间调取原始购房合同,确认签约日期为2004年,奠定胜诉基础。
用《证明》+完整证据链构建“高度盖然性”
除出资、居住、证件保管外,《证明》中“实际房主是王建国、刘芳”的表述,直接印证借名合意,极大增强法官心证。
主动解决“资格”问题
在起诉前协助客户完成购房资格审核,消除法院对“无法过户”的顾虑,确保判决可执行。
预判对方“道德抗辩”
被告强调“自己没房住”,我们提前准备答辩:借名系其自愿,风险自担,不能以事后后悔否定合同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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