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不许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刁难劳动者。
道道律师。
因为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故意刁难劳动者的通常做法是在时间、地点以及原因方面对劳动者发难,因此劳动者应该知道:
·1、工伤认定要求的"工作时间"并不能机械的理解为"上班时间"。"工作时间"依法应当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章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安排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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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认定要求的"工作地点"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应当包括:单位能实际管理到的生产经营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需要去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在多个工作地点之间来回工作的合理区域等。
·3、工伤认定要求的"工作原因"并不能仅仅关注损害结果与工作内容之间的关联,而是要考量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受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损害结果"关联着工作"而不是"关联着劳动者自己的事情",那就应当纳入"因工作原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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