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七旬农妇懈成凤因阻拦征地施工,被冠以“寻衅滋事罪”追诉并羁押507天,2月3日终于拿到30万余元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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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吕兵的一句话戳中要害:这笔钱,连多年维权的开支都不够,更别提弥补一家人所受的伤害,而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他们仍会继续追究。
在不少人眼里,“拿到赔偿”似乎就是错案纠正的终点,可把这起案件的时间线拉满就会发现,这哪里是翻案的结果,分明是一个普通家庭用八年时间、以自由为代价,换来的一场筋疲力尽的“胜利”。
这场胜利,太沉重,也太憋屈。
一切的源头,是2014年的一次征地施工冲突。多年后案件突然进入刑事程序,公诉机关指控老人持手术刀伤人,可关键物证自始至终杳无音信。
就是在这样证据链断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旧仅凭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间接证据,草率认定有罪。
直到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才不得不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冲突发生到尘埃落定,整整八年。
八年里,一个普通家庭被拖入无尽的不确定中:老人的名誉被钉在“嫌疑人”的标签上,一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为了申冤,家人不停奔波、四处求助。法律的确给了纠错的通道,可这条通道,窄到挤身,长到望不到头。
最无法接受的,是507天的无辜羁押,只换来冷冰冰的30万赔偿,而申冤成本却比赔偿款更高。
按国家赔偿标准,人身自由赔偿金24108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数字上算得明明白白,看似“合法合规”。
可试问,一个老人被无端剥夺的自由,羁押期间可能遭受的身心折磨,一个家庭八年里被搅乱的生活秩序、被消磨的希望,岂是用日均工资能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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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0多万元,与其说是赔偿,不如说是对她所受伤害的一种轻描淡写的“安慰”
更离谱的是,公权机关犯的错,却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纠错的成本。
律师费、一次次申诉的差旅费、常年奔波的各项开支,这些实打实的付出,全不在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内,本案中老人家属的相关诉求,也直接被驳回。
这就形成了一个荒唐的局面:公权机关的错误追诉,让当事人陷入绝境,可纠正这个错误的全过程,所有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都要由受害者独自扛下。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背后暴露的问题,早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共识:在征地、强拆、现场阻工等基层治理冲突中,不少案件被随意纳入刑事程序,动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这些案件最终能被改判无罪的,寥寥无几。
这类案件往往裹挟着地方治理的功利性诉求,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边界,也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一再突破,沦为基层治理中动辄祭出的“口袋罪名”。
必须明确,“寻衅滋事罪”虽是法定罪名,但其条文中“情节恶劣”“扰乱公共秩序”等模糊的评价性用语,本就赋予了司法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基层治理冲突中,更成了天然的“兜底工具”。
也正因如此,法律界多年来一直强烈呼吁,对这类案件必须严格把控证据标准、坚守比例原则,可现实却是,一般的民事、行政冲突,屡屡被过度刑事化,普通人的合法维权,动辄被贴上“犯罪”的标签。
从司法程序的逻辑来看,一旦案件走完批捕、起诉流程,且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续想要推翻,难如登天。不是不能纠错,而是纠错的节点越靠后,代价就越惨重。
二审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就是司法实践中的小概率事件;发回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更是少之又少。
说白了,懈成凤案能有这样的结果,已然是错案纠错中的“幸运儿”,可这份幸运,却是用八年光阴和507天羁押换来的。
而这份“幸运”,恰恰印证了普通人申冤的常态:难,太难了。
国家赔偿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弥补公权机关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可在现实中,它只解决了错案的“基本对价”,却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视而不见。
能赔被羁押的日子,赔不了被耽误的八年人生;能给一笔精神抚慰金,覆盖不了多年维权的实际开支;能确认公权机关的错误,却无法让当事人回到案件发生前的正常生活。
所以,家属说“赔偿不够维权开支”,从来不是一句简单的抱怨,而是追问纠错赔偿机制中的漏洞问题:公权机关犯的错,凭什么要当事人来买单?
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从来不是看打击犯罪有多狠,而是看纠正错误有多快、有多实。
如果一个当事人,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需要耗费数年时间、承担高额成本、付出自由的代价,那么这样的纠错机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漏洞。
如果公权机关的错误,只需要用一笔冷冰冰的赔偿金就能抹平,而无需有人为这份错误承担责任,那么类似的错案,只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对普通人而言,我们从来不在乎最后能拿到多少赔偿金,我们在乎的是:
为什么合法的维权,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为什么证据不足的案件,能一路走到一审定罪?为什么错案的纠错,要让当事人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
我们想要的,从来不是迟到的赔偿,而是不被辜负的正义;不是历经磨难后的清白,而是从一开始,就不被无端追诉的权利。
如果清白总要靠普通人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去换,那这样的正义,代价实在太高,也太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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