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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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不少农户或经营主体签订的流转合同常存在条款模糊问题,尤其是未明确约定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而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制度,这两种权利的流转规则、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财、王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本案争议焦点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载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如何认定。
本案城某村村委与被告宋某财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宋某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村民王某明,且未经发包人即城某村村委的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宋某财与王某明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但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本案中,《转让协议》自2009年2月18日签订,迄今已履行近14年之久,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提出过异议,现原告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明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明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明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财与王某明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明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财享有,王某明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王某明已办理向发包方备案的手续,且该条款中的“他人”也未规定为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宋某财与王某明之间的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明依法获得案涉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系宋某财与王某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原告以《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且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为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权益纠纷,农户和经营主体需重点做好三点:
其一,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流转标的,清晰写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避免使用“转让”“长期承包”等模糊表述;
其二,若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必先取得发包方同意,签订书面同意文件留存;若仅流转经营权,也需按规定向发包方备案,完善相关手续;
其三,留存完整履行证据,如租金支付记录、补贴领取凭证、备案材料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佐证自身诉求的关键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多年的履行事实和复杂的证据梳理,若已经陷入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和地方裁判习惯制定维权策略,避免因对法律认定规则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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