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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不起诉案例一
博主从检索所得的15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现就案例情况进行介绍。
1.犯罪情节轻微并补税
深圳某公司虚构买家信息利用跨境电商政策走私纸尿裤,偷逃税款56.9万元。因刚达入罪标准,负责人自首并补缴税款,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同类案例多涉及小额逃税、自首及退赃,如厦门、上海等地的案件。文书:甬检刑不诉〔2017〕33号。
2.退还赃款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系走私入境的燃料油,仍然直接向杨某某非法收购燃料油共计188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43695.57元。但检察院认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涉案税额不高,具有自首情节、退赃表现,决定不起诉。文书:书:甬检刑不诉〔2017〕36号。
3.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
杨某某之前已经分两次因走私酒类物品进境被海关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送达生效。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其不起诉。文书:珠检公诉刑不诉〔2015〕31号。
4.坦白
胡某某参与走私柴油偷逃税款227万元,归案后如实供述,检察院结合坦白情节及轻微犯罪性质不起诉。珠海、深圳等多地案例均体现坦白的重要性。文书:温检公诉一处刑不诉〔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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