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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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常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其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仅在说理部分提及或完全未涉及。
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未写入判决主文的,二审需要改判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一审未明确的,二审应予改判。
本案焦点是: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应明确成都置信公司享有追偿权的问题。
(2019)陕民初16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成都置信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中科建西南分公司、中科建总公司追偿,但并未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的规定,一审判决未在判决主文明确成都置信公司的追偿权有所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成都置信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应得到支持。
二审改判的法律基础与裁判逻辑:
(一)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
-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原《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现行司法实践仍参照适用精神):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即追偿权);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法理逻辑:法定权利与裁判规范的双重要求
- 追偿权的法定性:保证人追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约定或法院说理提及为前提,判决主文未明确将导致权利实现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属于 “裁判主文不完备”;
- 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判决主文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法定权利需通过主文明确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仅在说理部分提及无法满足执行需求,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 效率价值的考量:二审直接改判追偿权,可避免保证人另行起诉主张追偿权,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符合 “一次性解决纠纷” 的司法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保证人追偿权未写入一审判决主文的,二审原则上应当改判。建议保证人一审时主动主张追偿权,二审上诉时明确诉求。复杂场景下可咨询专业担保法律律师,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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