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25年02月,永嘉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市卫生健康委下发《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医损鉴[2024]004 号)一份,其中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及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存在争议,市医学会最终给出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2025年04月,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进行检查。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医损鉴[2024]004 号),调取该院患者相关诊疗病历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最终给予该医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未造成医疗事故或者患者伤残的;或造成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级以上伤残,且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原因)的;或造成四级至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或者给患者造成十至五级伤残,且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原因)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
【温馨提醒】
医疗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合法权利,也是医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在诊疗过程中,医师需主动、清晰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潜在风险及替代方案,确保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明确选择。
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硬性要求,更是构建信任医患关系的关键。规范履行告知义务,既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能减少医疗纠纷,让诊疗过程更透明、更安心。
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严格恪守执业规范,将告知义务落到实处;也愿患者及家属主动沟通、充分了解诊疗相关信息,共同守护医疗安全与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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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嘉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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