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
对“开门杀”等的规范治理,可素描出消费驱动下维护经济秩序的实在轮廓。
规范的要义在于促成低成本的合作博弈。
最近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拟就“开门杀”等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进行清晰的明权定责。
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对“开门杀”中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开门杀”当事人责任认定长期备受争议,缘于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牵涉到司机、乘客、保险公司、被侵权人等多个当事人,使其面临复杂的责权利关系,这导致现实中各地交管部门对“开门杀”责任认定差异极大,同类案件中存在乘客与司机同责、司机全责、乘客全责等多种判例,因此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审判的尺度,有效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
“开门杀”交通事故这一微观现象,之所以在制度规范中具有突出意义,主要缘于这种牵涉多人的责权利关系博弈,更能揭示经济社会规范发展的一般治理规则,更有助于应答和塑形怎样的制度规范设计更有利于经济社会良治。
明晰权责是法律的先决条件,唯有责权清晰才有助于搭建起真正有效的激励约束结构。这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亮点之一就是围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明确支持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本身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就有助于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归为当事人,从而保障被侵权人获得必要赔付的权利,避免责任认定上的罗生门。
同时,法律对权责的认定,基于的原则应是法经济学的经济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这有助于在法律上搭建起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设计,避免权责扭曲带来的扭曲激励和约束问题。法律的最终目的旨在以经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促成人们合作,降低人们在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人们的交易效率等,即法律追求的是秩序正义,这意味着法律在权责认定上,本质上探寻的是谁能以更低成本规避相关风险,然后就会把相应的收益与风险管控责任归于谁。
“开门杀”交通事故中,司机相比乘客更能低成本地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司机相比乘客和被侵权人拥有更多专属信息,如是否有路人过来,怎么泊车摆渡更安全等,司机更能低成本获取相关信息,并做好预判,避免悲剧发生。
而且,将“开门杀”整体归责于机动车一方,相对更容易搭建激励约束兼容机制,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利益,更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这是因为,一方面,整体归责机动车一方,将有助于纳入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成熟的激励约束兼容体系中;另一方面,整体归责机动车一方,且将乘客也归为机动车一方,有助于合理简化交易结构和博弈框架,同时还为二次明晰责权利关系提供有效的纠错机制,避免当事人的推诿风险。
针对“开门杀”的司法解释,揭示的不仅是一类具体的微观行为,更反映出一个深度的经济社会规范问题,那就是法律法规本质上并不是通过约束和惩谴一类行为,以体现法律法规等的威慑,而是为人们探寻一个经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交易秩序,促成人们在经济社会交易中合作和协同,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只是规范治理的衍生功能,而非目的。这警示任何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法规,都应旨在搭建低成本、高效率的经济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更自由的交易机会。
尤其是在消费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之下,当前消费市场业已形成一个复杂的多人博弈结构,如何厘定所有当事人方的责权利关系,直接影响着中国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可实操性和可行、可信度。对“开门杀”等的规范治理,可素描出消费驱动下维护经济秩序的实在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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