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称,自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来,违规异地执法、逐利性执法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涉企执法得到进一步规范,有力服务了高质量发展。
此外,9月22日司法部发布消息,自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四类突出问题,截至9月21日,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0多亿元。
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危害巨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受害尤甚。从今年3月起,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铺开,目前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松懈,这方面工作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大纠治力度,久久为功。
首先,要切断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很多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表面上看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公检法司部门滥用了权力,但追根溯源是在为本地获得罚没收益。
早就有法律专家建议,要将此类罚没收益由地方财政转移到由中央财政来进行统一监管,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切断执法和趋利之间的联系。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堵住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制度性漏洞。
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为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留下了空间,导致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人为建立管辖联系进行不当管辖,应当在法律上否认此种管辖权的成立。
今年3月,《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施行,其中明确,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
这个规定打破了此前刑事案件沾边就能全部管辖的惯例。类似的制度还应该强化、细化,同时也要考虑从《刑事诉讼法》层面上对异地管辖进行进一步规范。
再次是要以严格的纠错机制,来起到既救济又惩前毖后的作用。
不久前,最高法发布了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
这些再审案例体现了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多个案例的当事人被改判无罪。这些案例系早年间发生,其中还未看到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案例。希望能尽早看到此类再审案例,从而给相关工作以指导。
根据上述司法部的信息,截至9月21日,在专项行动中已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0多亿元。这是个不错的成绩,但与过去发生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相比,或许还只是冰山一角。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返还的全部返还。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向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为执法人员设定了“高压线”,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过程中的人员,都将会面临政纪、财产甚至刑事方面的处罚。
总之,当前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还有很多工作需要继续推进,其中包括从源头上解决趋利性,从法规建设上堵塞漏洞,从纠错方面实现救济,以及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上惩前毖后。久久为功,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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