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19日讯(记者 吴蔚玲)时隔近两年,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被刑事起诉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裁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但广州益海对此并不认可,并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则表示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今日晚间,金龙鱼发布公告,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2024年1月12日,金龙鱼曾披露,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检查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在此期间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起诉书》指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今日公告显示,广州益海和金龙鱼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金龙鱼表示,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与此同时,金龙鱼认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还认为,一审司法程序、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广州益海此前亦就本案委托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同时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财联社记者 吴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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