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宗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实录与思考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于湖北省宜昌多个区县从事卷烟收购、运输及销售活动,销售对象涉及21家商户及个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300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法院后,史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制定了以“事实认定从宽、量刑情节从轻”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二、律师办案观点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并未对罪名本身提出异议,而是将重点放在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上,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未遂
被告人被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应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
史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社会危害性较低
本案所涉卷烟均为真烟,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属于经济犯罪范畴,非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金额认定应有利于被告人
部分交易中夹杂酒类、食品等非专卖品,公诉机关直接以流水总额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存在瑕疵,应扣除非烟草交易部分。
初犯、认罪态度好
史某某无前科,归案后真诚悔罪,具备酌定从轻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认定、金额核减、未遂情节等关键意见,最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80余万元,并认定史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物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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