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既有强奸犯罪前科,又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幼童,情节恶劣,一审判其两年我们不服。"11月19日,郑州王女士的控诉将一起猥亵儿童案推向舆论漩涡。当60岁的殷某某在公共场所将罪恶之手伸向7岁女童时,法律的天平是否真正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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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刑法第237条,白纸黑字写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司法解释更是强调,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然而当这些加重情节叠加在殷某某身上时,郑州上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定格在两年有期徒刑。
对比同类案件,上海地铁猥亵女童案中,被告人同样在公共场所作案,同样获刑两年;而杭州某商场猥亵案因认定"手段恶劣",刑期直接跃升至五年。量刑差异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情节恶劣"这一法定加重情节的认定尺度。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指出,本案判决书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对被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这恰恰属于"猥亵手段恶劣"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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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还在于前科情节的裁量权重。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最高法解释,这本身就是法定从重情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指出:"当累犯情节与公共场所、低龄被害人等加重因素叠加时,判决应当体现阶梯式从严惩处的立法本意。"而两年刑期仅略高于该罪名的起刑点,与"五年以上"的加重档存在明显断层。
检方的抗诉决定释放出重要信号。上街区检察院在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直指"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这种罕见的司法监督举措,暴露出基层法院在猥亵儿童案件量刑标准把握上的偏差。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虽认定被告人"当庭供述避重就轻",却未将这一情节转化为从重量刑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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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的质疑不无道理。在未出具谅解书、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两年刑期难以抚平7岁女童的心理创伤。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期性侵害造成的 PTSD 症状平均持续期达4-5年,而加害者短暂的刑期可能形成二次伤害。这种身心伤害与刑罚惩戒之间的巨大落差,正是公众质疑的根源所在。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暴露出猥亵儿童罪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困境:一是"情节恶劣"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二是多重加重情节叠加时的量刑规则缺位;三是前科劣迹与再犯预防的关联性评估不足。正如浙江省律师协会某资深委员所言:"当刑事判决与公众最朴素的正义观产生巨大鸿沟时,司法者应当重新检视法律适用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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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终将超越个案范畴,成为检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试金石。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研究中心提出,针对具有性犯罪前科者再犯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建立"情节恶劣"的推定规则。而当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条例》,或可考虑增设"特殊累犯"条款,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再犯者设置更严厉的惩罚阶梯。
站在法治文明的高度审视,每一起儿童猥亵案件的判决都是社会价值的晴雨表。当检方抗诉书与民众诉求形成共振时,司法机关需要以更精细化的量刑论证,回应"为何两年而非五年"的公众叩问。毕竟,对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保护,从来都不是抽象的法律宣言,而是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司法裁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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