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11月7日及11月11日,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建工集团”)收到罚单,其分别因“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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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1号内容显示,华新建工集团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华新建工集团于2024年12月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5】107号地块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华新建工集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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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2号内容则显示,华新建工集团的违法事实是:位于丰台区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3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是施工单位。
据悉,华新建工集团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
1.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弯钩机开关箱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
2.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充电柜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
3.4#住宅楼南侧园林墙模板施工人员在距地约3米高度的无护身栏脚手架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1条。
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该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单位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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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新建工集团官网介绍,公司是集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投资运营、建筑工业化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集团市场遍及国内外多个城市,年施工面积超2000万平方米、承建高层及超高层达2000幢。创部省优工程256项,其中 “鲁班奖”13项、国家优质工程奖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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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50022.8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陶宝华,大股东为江苏华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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