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就餐时,不少餐饮店都设置有室外的外摆区,如果食客在此区域就餐不慎被高空坠物砸伤,除产生坠物一方需要负责外,餐饮店是否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李某某到某餐饮经营部就餐,被安排至店铺外公共区域内。21时许,该餐饮店上方单元楼某舞蹈工作室房屋玻璃掉落,砸伤正在用餐的李某某,导致其头部、肩部、左手手腕部分受伤。事发后,李某某被送医治疗。
后李某某诉请某餐饮经营部、某舞蹈工作室等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手机屏幕更换费用、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某餐饮经营部对楼上掉落的玻璃砸伤李某某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经营部将李某某安排至室外空地处就餐,就餐地点不在其经营场所内,既增加被高处坠物砸伤的风险,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某餐饮经营部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结合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合计12606元。最终,青羊法院判决,某舞蹈工作室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12606元,赔偿款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剩余部分,由某餐饮经营部在2521.2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中,某餐饮经营部安排食客到店铺外的公共区域就餐,增加了食客被高处坠物砸伤的风险,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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