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抓几只野鸟尝尝鲜、玩一玩不算事”。殊不知,这份双重侥幸的背后,藏着触犯法律红线的代价!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案,被告人梁某峰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峰在禁猎区、禁猎期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把玩为目的,在永城市某镇多次使用铺设捕鸟网、诱鸟播放器诱捕的方式。猎捕鹌鹑24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鹌鹑属于国家“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猎捕的24只鹌鹑共价值24000元。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峰犯非法狩猎罪,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梁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评估,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扣押的犯罪工具粘网1张、音乐播放器1个及查获的鹤鹑24只,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家园。现实中,有人抱有“打几只野鸟不算事”的侥幸心理,却不知常见物种也可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或重点保护动物。一旦逾越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或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便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刑罚制裁。广大群众应树立生态保护与法律敬畏意识,摒弃“野味可食、野物可玩”的错误观念,远离非法狩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践行“不打猎、不买卖、不食用”的文明准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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