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房主卖房时与买方签署了协议、收取了定金,然后反悔引来一场官司。近日,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原告李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意欲购买被告雷某某、李某某位于某地的房屋。2024年12月6日,三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约定李某向房主支付1万元定金,并定于同年12月10日至经纪公司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明确约定: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卖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万元。
定金协议签订当日,李某依约支付定金1万元。然而,在约定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前一日,雷某某、李某某单方面表示不愿意出售该房屋。李某遂依据协议主张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催要未果后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与违约后果。法官指出,收受定金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雷某某、李某某分期返还定金2万元,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收受定金方应在收取定金前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盲目收款陷入违约风险;支付定金方需明确交易对象资质、合同主要条款及定金性质,保留支付凭证,以便在对方违约时有效维权。
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促成交易的信任基石,也是约束履约的法律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唯有恪守诚信、审慎约定、严格履约,方能避免定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贾华
编辑 曹吟秋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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