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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不清”是司法实践中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之一。要理解这一概念,关键在于把握其判断标准、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样态。
判断事实不清的核心标准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核心在于判断证据是否已经“穷尽”。这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和举证规则下,所有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是否已被充分提交、调查和考量。
具体来说,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证据是否穷尽:审查是否已无其他必要的证据可以收集或调取。如果存在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而未调查,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则可能构成事实不清。
- 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恰当:是否正确地运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在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正确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错误的举证责任分配会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 是否遗漏关键事实: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包含了与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密切相关的基本事实要素(如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性质、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例如,将雇佣关系错误认定为承揽关系,就属于对核心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是需要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一方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来认定事实,或者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这并不等同于事实不清。
⚖️ 事实不清的法律后果
“认定事实不清”会引发一系列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后果,在不同诉讼阶段有所不同:
- 在二审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自行改判
- 在再审程序中:同样,认定事实不清也是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
- 对法官的要求:对于因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调查,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剥夺当事人举证权利、主要证据未质证)导致的事实不清,法院可能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或发回重审来弥补。如果事实不清是由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所致,则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不清”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 证据认定存在瑕疵:例如,对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失当,采信了存在瑕疵的证人证言或书证;或者未对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导致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常理或逻辑。
-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遗漏:例如,在合伙纠纷中遗漏了重要的合伙财产;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或者对违约行为的存在与否认定错误。
-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这是比较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例如误将雇佣关系认定为承揽关系,或将代销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这将直接导致适用错误的法律规范。
总结与提醒
总的来说,“认定事实不清”本质上是指在现有证据规则下,未能穷尽必要证据以至于无法形成清晰、完整、足以支撑裁判结论的法律事实。其核心标准是证据是否穷尽,并会引发发回重审或改判等程序性后果。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法律概念。如果你对某个具体的诉讼程序(如二审或再审)中如何处理事实不清的问题有更深入的兴趣,我们可以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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