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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早报报道,2025年9月28日上午,正在开会的朱女士被传唤。
她看到有8人站在工作单位门口,其中5人来自石门县公安局。一名民警称,她被传唤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的行为,并给了她一份石门县公安局传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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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朱女士称收到了石门县公安局寄来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18日、20日,吴某军、孙某英分别向公安机关控告:其被网络侮辱诽谤。经查,有证据证明高某被朱女士实名注册的微信号拉进石门县多个微信群后,转发了侮辱、诽谤孙某英、吴某军名誉、人格的博文。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所转发的博文系朱女士要求转发,故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朱女士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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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2025年9月28日被传唤,带到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
在该局的办案中心,对方对她进行了搜身,将她随身携带的手机、记录仪和录音笔放进储物柜,并让她换上了一件橙色的马甲和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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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也要穿黄马甲,或许是我少见多怪,真的是第一次听说。
曾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刑事审判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装,无疑是被告人所穿的黄色马甲。这种无领无袖坎肩,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涉嫌犯罪人员穿的号衣,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灰色居多。
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受审时具有身份识别明显的特征,穿马甲和囚服似乎成了“通用做法”,这样做虽然体现了法律的震慑力,但同时也在伤害着被告的人格尊严。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刑事被告人受审时不准穿“黄马甲”。
当时的通识是:被告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犯罪嫌疑人,这个人就还不是罪犯,他就应该像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应有的人格尊严。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公平公正,一个犯罪嫌疑人过早地被打上“罪犯”的印记,不利于司法文明制度的构建不说,也背离了司法文明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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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刘仁文先生在《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如何》中就指出:勒令被告人穿特定的囚服出庭,不符合“绝对必要”的原则,因为,他穿自己的服装出庭,一点都不会妨碍开庭,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载《新京报》200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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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只禁止审判时穿黄马甲,治安传唤时是否可以?
理论上讲当然不可以,因为举重以明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以,何况违法嫌疑人?
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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