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胡俊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采用虚增购进等手段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336.25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共计336.2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对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5月,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多方检查,疑点初现
前期,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后,对该公司近几年涉税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状况。检查人员结合以往经验,结合案头分析情况,确定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检查重点,采取账面检查、电子稽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现场查看了企业生产厂房,调取了企业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依法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对各类经营资料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有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成本构成基本正常、能耗基本匹配,多数经营数据“看似匹配、基本正常”。
然而,在检查企业银行账户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收到外省某建筑公司款项后,短时间内向外地某木业公司付款,金额相近。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这种情况多次出现,且金额接近、时间间隔较短。这一不符合生产经营常态的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疑问。
抽丝剥茧,锁定证据
为核实疑点,检查人员奔赴多地,依法查询了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多个上下游企业银行账户。通过对企业账户长达6年的资金流水分析,并与实际业务一一比对,检查人员发现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和外地某木业公司并无真实货物交易,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从外地某木业公司取得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2万元,实际是为虚增成本、降低利润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后,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负责给外地某木业公司转款,然后外地某木业公司再将资金转回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
例如,2021年1月,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转账21.5万元、38.5万元(合计60万元)到外地某木业公司账户,外地某木业公司当天转账给陈某南个人账户21.5万元、36.4万元,转到张某星个人账户2.1万元;陈某南又转账到王某波个人账户21.5万元、36.4万元,张某星收到的2.1万元为虚开发票的开票手续费,从而形成完整的资金回流。其中,陈某南、王某波个人账户等均为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尚安排提供用于资金回流的涉案账户,张某星为外地某木业公司负责人。
另外,在检查中发现,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向外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0份,价税合计1963.54万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向外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66.46万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享税惠,终受处罚
面对详实的证据,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尚承认了通过虚增购进成本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违法行为。为了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获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郭某尚通过其亲属联系,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以百分之三的开票手续费从外地某木业公司取得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2万元,从而增加成本、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针对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5月,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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