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一公司发文对一名“连续工作一天一夜”的员工给予600元奖励引发网友热议。
“发通知奖励的事在网上比较火,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可能存在用词不当的地方,这确实也违反了劳动法。”该公司后来表示。那这是鼓励还是违法?加班薪酬该怎么算?
这哪里是表彰先进?分明是违法典型案例!加班一天一夜奖励600元,居然还号召全员学习。这位员工是在用命赚钱,生活中熬夜猝死的大有人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法都白学了。
通知中描述的连续工作一天一夜,已远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每日加班规定的极限,严重违反了劳动保护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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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舆论质疑,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因为这批货赶得比较急,车间管理员曾几次劝过当事员工不要加班,是当事员工自己提出要主动加班,加完班后公司又让他调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者的自愿不能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6小时。
换句话说,这么连着干一天一夜,基本上把大半个月的加班额度都用完了。
加工一个零件6分钟,同时操作两台机床,在极度疲劳状态下工作,真的能“保质保量”吗?生产效率真的不会打折扣?
公司说“管理员曾几次劝过当事员工不要加班”,但最终仍然通报表扬,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
“当事员工自己提出要主动加班”,这句话听着耳熟。很多用人单位都喜欢拿“自愿加班”当挡箭牌。殊不知,在法律层面,只要用人单位批准或默认,所谓的自愿加班同样属于加班范畴。
600元奖励看着挺大方,咱们来算笔账。按照苏州当地工资水平,假设这名员工月薪六千元左右,他一天一夜的加班费应该远高于这个数字,更不用说连续工作24小时的额外补偿。
这么一对比,公司到底是奖励还是省钱,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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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调侃说,“这是花钱买违法还沾沾自喜”,话糙理不糙。企业经营管理不能光看效率,更要守住法律底线。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拿去年来说,全国查处超时加班案件就有相当数量,为数以十万计的劳动者追回了加班费等合法报酬。
法律对加班薪酬计算有明确标准: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的一点五倍;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两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更要支付三倍工资。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员工月薪按二十多天的出勤计算,那么加班一天的价值,很可能超过平时两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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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发通知奖励的事在网上比较火,当时没考虑那么多”,这种解释显得苍白。劳动法实施已经数十年,作为用人单位,不了解相关法规实在说不过去。
值得欣慰的是,当地劳动部门反应迅速,及时介入调查,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其实,类似这种“奖励加班”的现象并非个例。在某些制造型企业里,为了赶订单而超时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只不过这次被曝光了而已。
长期以来,处在生产线上的员工,大多数都是习惯了加班的,甚至会想方设法加班。生产线上赚钱,底薪很低,靠的就是加班费。给钱给到位,许多人天天加班都行。
有聪明的同学立马就想到了——这不就是“内卷”在职场的具体表现吗?一个人拼命加班被表扬,其他人不得不跟进,最终拉高整个公司的加班门槛。
长期超时工作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影响员工身心健康,还会降低生产效率,增加事故风险,对企业和员工是双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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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应该明白,靠压榨员工体力换取短期效益绝非长久之计。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才是健康发展之道。
我国正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这其中就包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何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都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
这次事件虽然是个案,但具有警示意义。它提醒所有企业,守法经营是底线,关爱员工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勇气,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说“不”。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企业自觉守法,员工依法维权,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那位连续工作一天一夜的员工,也许当时觉得为了公司和个人利益值得付出,但从长远看,这种不可持续的工作方式,对谁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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