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我几年前丧偶,近日又不幸染上重疾,但上有与我同住的父母,下有一个读初三的女儿。我名下现有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及若干存款。考虑到眼下女儿不具备管理这些财产的能力,故想我过世后暂不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同时寻求一个既能保证父母有生之年老有所居,又能在二老去世后确保房屋归属到女儿名下的两全之策。我听说,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形式实现这一愿望。请问,什么是遗嘱信托?应当怎样订立?
苑女士
苑女士:
您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的形式实现上述心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将遗嘱信托明确为与遗嘱继承、遗赠并列的三种遗嘱处分方式之一。遗嘱信托,就是根据委托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在委托人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以实现受益人(继承人)受益或其他特定目的(比如慈善捐助)。
遗嘱信托被比喻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遗嘱人虽已过世,但指定的受托人仍然在按照他的遗愿支配和实现财产的效用。通过遗嘱信托,可以确保遗产稳定地传承给下一代,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避免子女因过早获得大笔遗产而肆意挥霍。同时,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信托中设置各种个性化的条款,比如可以规定受益人考取“双一流”大学作为获得遗产的条件等。另外,信托财产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即使受益人或受托人面临债务、破产等风险,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用于偿债或强制执行。
设立遗嘱信托的具体步骤为:一是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这是遗嘱信托的依据。二是书面形式设立遗嘱信托文件,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三是指定受托人。四是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接受该委托,遗嘱信托方能成立。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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