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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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母亲赵某生前因生意往来与王某相识。2018年7月,王某自赵某处借款20万元,当日赵某按照王某要求将20万元转账至张某(王某之妻)账户,王某出具借条。自2020年5月起,赵某开始要求两人还款,后赵某去世。李某作为赵某唯一继承人继续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于2023年1月向李某偿还1万元后未再偿还任何借款本息。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于2018年7月向赵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等事项,并有其签字,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李某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也证实已将案涉款项20万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内。李某提交的赵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显示,赵某多次催要还款,王某未对借款数额、事实等提出异议,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李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应当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另提交《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明确载明李某为赵某的唯一继承人。现赵某已去世,李某作为唯一继承人,依法享有该债权的继承权,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结合本案借款金额、交易习惯等,现李某以起诉方式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同时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而王某偿还1万元款项的时间为2023年1月,此时并未产生逾期利息,应认定该1万元为对本金的偿还。另外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李某主张逾期利息按照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确定借款本金为19万元,逾期利息法院确定为:以19万元为基数,自李某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李某多主张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具有可继承性,并不会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人死债销”。当债权人去世后,其拥有的合法债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若债务存在争议,可提供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佐证主张。但要注意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同时,继承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确定其具有继承债权的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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