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研发总监离职创业、核心员工抱团跳槽,公司将相关员工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高管离职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年,研发储能电池的普某公司多位员工离职。曾任公司总裁的黄某称身患疾病,递交了辞呈,而原研发总监胡某、原总裁商务助理马某,以及19名曾任职于普某公司的研发、工程、销售等岗位的员工也相继离职,加入经营范围与普某公司高度重合的绿某公司。
胡某系绿某公司设立时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马某担任财务负责人。普某公司发现胡某离职前电脑中存有设立绿某公司的文件并有黄某批注,黄某亦持有与绿某公司相关商业计划稿。
据此,普某公司诉至法院,称黄某、胡某、马某在职期间合谋设立绿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高管忠实义务,同时指控四被告篡夺普某公司在湖北襄阳和河北承德的商业机会,恶意招揽员工入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黄某辩称其未参与绿某公司经营,离职系健康原因及与董事会分歧;胡某、马某则否认其高管身份,主张离职后正当创业;绿某公司强调其从未谋取属于普某公司的商业机会,员工求职系个人职业选择,不存在恶意招徕。
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与马某的身份并非公司高管,因此不负有相应的忠实义务。而总裁黄某作为高管,其行为虽构成违规,但无证据证明其获得实际收益。据此,法院认为,胡某、马某在职准备创业的行为虽不道德,却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加之公司已免除其竞业义务,故判决不予支持公司的赔偿请求。
关于篡夺商业机会,法院认为襄阳项目虽属公司商业机会,但尚未完成招标,竞争公司未实际取得,故不构成篡夺;承德项目无明确名称与内容,不符合商业机会认定标准。
针对员工集体入职,法院认为员工知识经验属个人劳动能力组成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要求履行竞业限制前提下正常离职,未侵犯商业秘密时,自由择业权应受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普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对厘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边界、识别公司机会与人才流动合法范围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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