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制作的广告牌刚用18天就擅自更换,
还添加其他品牌广告。
门店广告牌看似是“自家私事”,
但若涉及合同约定,
擅自更换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近日,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
这样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某广告制作中心(同时为某槟榔代理商)经业务员介绍,与某商店(对外挂牌某超市)经营者雷某达成合作,于2025年4月25日签订《发光字广告牌投放协议》。协议约定:广告制作中心为商店免费制作发光字广告牌,商店需保留该广告牌及相关广告设施3年以上,3年内店内外所有广告位归广告制作中心所有,若商店毁约,需按实际成本的10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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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擅自更换广告牌,前后对比图
协议签订后,广告制作中心依约于2025年5月25日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产生实际成本7116元。然而仅过18天,即2025年6月8日,广告制作中心发现商店私自更换了门头发光字广告牌,新广告牌同时出现其他品牌槟榔标识,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广告制作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商店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已按协议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义务,商店在未与对方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广告牌,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应围绕实际损失合理确定,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实际损失为7116元,但对于其主张的10倍赔偿,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整。结合商店违约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的30%上浮。
最终,法院依法商店向某广告制作中心支付违约金9250.8元。

此案给商家敲响了警钟,切勿认为“更换自家门店广告牌是小事,不算违约”。门店广告牌的设置若涉及合同约定(如本案中以免费制作店招换取广告位使用权),其变更、拆除均需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为之。
商事合作中,广告位使用权、保留义务等约定,是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内容,擅自更换广告牌本质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可能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建议商家在变更门店广告牌前,先核查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束,若有约定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操作;若无明确约定,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切勿心存“小事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忽视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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